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特定政治實體是否具備國家屬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政府能否在其領域內制定並執行法律,為判斷有效統治的重要標準
  2. BA 國之國家屬性並不因 B 國主張 A 之全部領土均為 B 國領土,而當然喪失
  3. CC 國主張特定地區為其固有領土,但實際上未能有效管轄該領土,將減損其國家屬性
  4. D一國依條約將部分政府權能交由他國行使,並無礙其獨立性

正解 C — C 國主張特定地區為其固有領土,但實際上未能有效管轄該領土,將減損其國家屬性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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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屬性的判斷要素,特別是有效統治與獨立性應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公法上關於國家成立要素的規範與學理,我國法典就此未設對應條文。有效統治的判斷,係就該政府對其實際管轄的領域能否確立並維持統治秩序而為觀察,並不因該國另外主張某片未能實際管轄的地區為其固有領土而受影響;換言之,未實現的領土主張不會回頭減損既有的國家屬性。(C) 卻認為此種情形將減損其國家屬性,故為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政府能否在其領域內制定並執行法律,正是有效統治的核心指標,反映該政府對內確立秩序的能力。

  2. (B)

    敘述正確。國家屬性繫於客觀要素是否具備,不因他國片面主張其全部領土為己有而當然喪失,否則國家的存續將取決於他國的主張。

  3.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對未實際管轄地區的領土主張,不影響其對實際管轄領域所具備的有效統治。

  4. (D)

    敘述正確。一國基於條約自願將部分政府權能交由他國行使,係主權的行使方式之一,並非主權的喪失,故不妨礙其獨立性。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定有效統治的觀察對象為實際管轄的領域;
  2. 第二步檢視本題事實,該國對爭議地區僅有主張而未實際管轄;
  3. 第三步得出結論,不減損其既有的國家屬性,(C) 敘述錯誤。

記憶點

國家屬性看的是管得到的地方治理得如何,不是看宣稱範圍有多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的位置:國家成立要素的判斷標準源自國際公法上的相關公約與長期形成的學理,屬國際公法的規範體系,我國法典未設對應的成文規定,故本題無從以國內法條文逐字比對。

二、要件拆解:國家屬性通常從固定居民、確定領土、有效政府與具有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四個面向觀察。其中領土這一項不要求邊界毫無爭議,只要有一塊可辨識並受實際控制的核心領域即足;政府這一項則要求該政府能在該核心領域內制定並執行法律、維持秩序。(A) 正是對政府這一要素的正確描述,而 (C) 的錯誤在於把邊界爭議誤認為核心領域的欠缺。

三、獨立性與權能委託的區辨:獨立性指的是不從屬於他國的法律意志,而非事事親力親為。一國以條約將關稅、國防或外交的部分事務委由他國執行,其法律基礎仍是該國自己的同意,且通常得依約終止,故未使其喪失獨立地位。(D) 即據此成立。若權能的移轉並非基於自願而是他國強制施加,評價才會不同,這是本題可以延伸的層次。

四、他國主張的效力:(B) 的重點在於國家屬性是客觀事實的評價,不是他國承認與否的產物。若允許他國的片面主張消滅既存國家的屬性,將使國際法秩序取決於單方宣示,明顯不合理;同理,他國不予承認亦不當然使該國喪失國家屬性。

五、要素間的關係:四項要素並非各自獨立的加分項,而是互相支撐的整體。居民與領土是統治的對象與空間,有效政府是統治的組織,對外交往能力則是前三者在國際層面的投射。理解這一層關係,就不會把某一項的瑕疵直接等同於國家屬性的喪失。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把事實改成領土面積極小、人口極少,問是否影響國家屬性;或改問承認在國家成立上所居的地位,測驗考生是否能區辨宣示效果與創設效果兩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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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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