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條約締結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條約及協定之簽訂,原則上由外交部主辦
  2. B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立法院授權,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3. C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4. D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正解 B —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立法院授權,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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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締結法所定的主辦機關、簽署前的核定程序、協定的備查與查照,以及立法院審議條約案時的保留權限。

正解理由

《條約締結法》第 7 條規定:「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條文所定的授權主體是行政院,而 (B) 寫成經立法院授權,與該條規定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以外交部主辦為原則,並設有但書。

  2.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依《條約締結法》第 7 條,例外情形是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並非經立法院授權。

  3. (C)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4. (D)

    敘述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定程序階段,為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
  2. 第二步定原則,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3. 第三步定例外,須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經行政院同意;
  4. (B) 把行政院換成立法院,故錯誤。

記憶點

簽署前要看行政院臉色,簽署後才輪到立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條約締結法把整個流程切成三段,各段的主導者不同。談判與簽署階段由行政部門主導,《條約締結法》第 7 條所定的核定即在此階段;簽署後的審議階段由立法院承接,《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該項但書所定之條約案並不進入立法院審議,而是備查後送立法院查照。最後才是生效與公布階段。(B) 的錯誤,正是把第二段的機關提前搬到第一段。

二、條約與協定的分流:《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協定不走立法院審議,而依《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報請行政院備查、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兩者的國會參與密度明顯不同,這是本題 (C) 的所在。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該條發生在協議之前,且以得為之的方式作說明報告;《條約締結法》第 7 條則發生在協議之時,且課以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義務。兩條的時點與拘束力都不同,考題極愛在此設陷阱。

四、審議結果的處理:《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與《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保留權限並列,即構成立法院審議權的完整圖像:得提保留、得決議修正、得不通過。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問條約於何時具國內法效力,答案回到《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也常問條約的修正、終止或退出應循何種程序,此時即回到《條約締結法》第 16 條規定:「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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