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大會之職權?

  1. A決議接納新會員國
  2. B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決議停止會員國的權利與特權
  3. C決議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4. D選舉安全理事會的非常任理事國

正解 C — 決議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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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聯合國大會與安全理事會的權限分工,特別是採取軍事行動的決定權歸屬。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憲章關於各主要機關職權之規定,屬國際公法規範,我國法典就此未設對應條文。依該憲章的權限分配,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而採取空海陸軍行動,係安全理事會的職權;大會對於國際和平安全事項,僅得作成討論與建議,不得逕行決議採取軍事行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屬大會職權。新會員國的接納,係經安全理事會推薦後,由大會作成決議為之,最終的接納決定在大會。

  2. (B)

    屬大會職權。對受安全理事會防止或執行行動的會員國停止其權利與特權,係經安全理事會建議後由大會決議,題幹選項亦明白寫出係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

  3. (C)

    非大會職權,為本題所選。決定採取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屬安全理事會的權限。

  4. (D)

    屬大會職權。安全理事會的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此為大會在人事上的固有權限。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認定事項性質為採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2. 第二步認定該事項的權限歸屬為安全理事會;
  3. 第三步得出結論,非屬大會職權,故選 C。

記憶點

大會能討論、能建議、能選人、能接納會員;真要動用武力,決定權在安理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的位置:聯合國各主要機關的職權分配,規定於聯合國憲章,屬國際公法的規範體系,我國法典未設對應的成文規定,故本題無從以國內法條文逐字比對;以下就權限分工作體系性說明。

二、權限分工的軸線:憲章對大會採取的是廣泛但柔性的設計,大會得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並提出建議,其決議對會員國原則上不具法律拘束力;對安全理事會則採取狹窄但剛性的設計,其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事項上負主要責任,所作的決定對會員國具有拘束力。(C) 的錯誤,就是把剛性權限誤植到柔性機關身上。

三、大會與安理會的協同事項:接納新會員、停止會員權利與特權、開除會員,以及秘書長的任命,都採安全理事會先推薦或建議、大會再作成決議的雙重機制。(A) 與 (B) 均屬此類,兩者的共同形狀是安理會先動、大會後決,缺一不可。這也是考題最喜歡拆開來問的地方,例如把安理會推薦這一段刪掉,看考生會不會誤以為大會可以自行接納會員。

四、大會的固有權限: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的選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的選舉,以及預算的審核與會費分攤額的分配,均由大會自行決定,不待安理會建議。(D) 即屬此類,這些是大會不必與安理會分享的權限。

五、兩者權限的交界:憲章並設有安理會正在處理某爭端時,大會非經安理會請求不得提出建議的協調規定,用以避免兩個機關就同一事項作成互相牴觸的決議,這也顯示維持和平及安全事項的主導權確實在安理會。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體是問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或以維持和平行動為例,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其與憲章所定強制行動的性質差異;也有反過來問何者為安理會的專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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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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