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屬於國際法中何種刑事管轄?
- A普遍管轄
- B領土管轄
- C國籍管轄
- D犯罪被害人國籍管轄
正解 B — 領土管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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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刑事管轄權的分類,以及屬地管轄(領土管轄)的判準。
正解理由
題幹所引之規定,是以犯罪行為發生於本國領域之內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的唯一連結因素,完全不問行為人的國籍,也不問被害人的國籍。這種以領域為連結因素的管轄型態,在國際法上稱為領土管轄,亦即屬地管轄,是國家主權在空間上的直接展現,也是各國刑事管轄最基本、最少爭議的基礎。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關於國家刑事管轄基礎的分類架構,我國國內法就此分類本身未設明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普遍管轄不問犯罪地,也不問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國籍,任何國家對海盜、危害人類罪、戰爭罪等國際社會共同關切之罪均得管轄;題幹所引規定既以我國領域為前提,即與之不符,本項錯誤。
- (B)
領土管轄以犯罪行為地是否在本國領域之內為判準,正與題幹所引規定的文義相符,本項正確。
- (C)
國籍管轄又稱積極屬人管轄,以行為人具有本國國籍為連結因素,處理的是本國人在領域外犯罪的情形;題幹所引規定通篇未提及行為人的國籍,本項錯誤。
- (D)
犯罪被害人國籍管轄又稱消極屬人管轄,以被害人具有本國國籍為連結因素,處理的是本國人在領域外受害的情形;題幹所引規定亦未以被害人國籍為要件,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連結因素為何:犯罪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 要件二,是否以行為人國籍為要件:否。
- 要件三,是否以被害人國籍為要件:否。
- 要件四,是否不問犯罪地與國籍:否。
- 四項比對之下,只有領土管轄相符。
記憶點
先抽連結因素再對號入座:犯罪地是領土管轄,行為人國籍是國籍管轄,被害人國籍是消極屬人管轄,都不問就是普遍管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國際公法上國家管轄權的基礎題型,考的是四種刑事管轄基礎各自的連結因素。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屬地管轄的內涵與延伸。屬地管轄以犯罪行為地在本國領域之內為連結因素,領域包括領陸、領水與領空,並延伸及於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與登記於本國的航空器。屬地管轄還可再分為主觀屬地與客觀屬地兩面:前者指犯罪行為在本國領域內著手實行,後者指犯罪結果在本國領域內發生。跨國詐欺與跨境走私之所以常有數國同時主張管轄,原因就在於行為地與結果地分屬不同國家,而兩國都能各自主張屬地管轄。
第二組是屬人管轄的兩面。積極屬人管轄以行為人具有本國國籍為連結因素,用來處理本國人在國外犯罪;消極屬人管轄則以被害人具有本國國籍為連結因素,用來保護在國外受害的本國人。兩者的共同前提是犯罪地在本國領域之外,否則逕依屬地管轄即足,不必再求諸國籍。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就是把題幹改寫成本國人在領域外犯罪,而選項仍然把領土管轄列在最前面。
第三組是保護管轄與普遍管轄的並列。保護管轄以犯罪侵害本國重大國家法益為連結因素,典型的例子是偽造本國貨幣、內亂與外患;普遍管轄則完全不需要領域或國籍上的連結,任何國家對於海盜、危害人類罪、戰爭罪與酷刑等罪均得行使。正因為普遍管轄不需要任何連結因素,國際社會對其射程採取謹慎態度,適用範圍限於少數已獲公認的罪名。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給一段規定要求判斷它屬於何種管轄基礎,或給一個跨國案例要求列出所有可能主張管轄的國家;也有把管轄權競合與引渡、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併在一起問的題型,此時還要處理一事不再理與本國國民不引渡等原則。
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文字,而在國際法上關於國家刑事管轄基礎的分類架構;該架構主要形成於習慣國際法與學說,我國國內法就此分類本身未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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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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