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特權與豁免之範圍?

  1. A外交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2. B外交代表個人寓所不得侵犯
  3. C外交代表私人行李不受海關查驗
  4. D外交使館行政人員私人行李不受海關查驗

正解 D — 外交使館行政人員私人行李不受海關查驗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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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享有主體,特別是外交代表與使館行政及技術人員在海關查驗上的差別待遇。

正解理由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特權與豁免採取分級設計,享有的內容隨身分而不同。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人員非經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外交代表本人不得侵犯,其私人寓所與使館館舍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原則上免受海關查驗,僅於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不得免稅或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時,始得在其本人或授權代表在場時查驗。使館的行政及技術人員雖亦享有部分特權,但其免稅與免驗的待遇範圍較外交代表為窄,並不及於私人行李一律不受查驗。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是使館職務得以遂行的前提,接受國並負有特別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本項屬於特權與豁免範圍。

  2. (B)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與使館館舍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這是人身不可侵犯的延伸,本項屬於特權與豁免範圍。

  3. (C)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原則上免受海關查驗,本項屬於特權與豁免範圍。

  4. (D)

    使館行政及技術人員的待遇低於外交代表,其私人行李不享有一律免受海關查驗的待遇,本項不屬於特權與豁免範圍,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為何:使館行政及技術人員,不是外交代表。
  2. 要件二,客體為何:私人行李。
  3. 要件三,待遇為何:主體降階之後,私人行李一律免受海關查驗的待遇即不成立。

記憶點

外交特權是分級的:館舍與外交代表在最上層,行政及技術人員的免稅免驗待遇明顯較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體分級,這是國際公法歷屆最穩定的出題點之一。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特權與豁免的三個層次。最上層是使館本身,館舍不得侵犯,館舍內的設備、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檔案及文書不論何時、亦不論位於何處均不得侵犯。第二層是外交代表本人,其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國並應採取適當步驟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侵犯;與此並列的是刑事管轄的絕對豁免,以及民事及行政管轄的豁免與其例外。第三層才是使館其他人員,包括行政及技術人員、事務人員與私人僕役,各自享有的內容依次遞減。

第二組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行政及技術人員與外交代表最容易被混為一談,因為兩者都與使館有職務關聯;但公約在關稅與查驗的待遇上把兩者明白分開,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享有免驗的原則性待遇,行政及技術人員則沒有同等的待遇。命題者只要把主體從外交代表換成行政及技術人員,其餘文字一字不改,選項就從正確變成錯誤,這正是本題第四個選項的作法。

第三組是易混淆的並列概念。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享有主體以外交代表及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為核心,與領事關係上領事官員享有的職務豁免不同,後者原則上僅及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另一組並列是豁免的放棄與代替:豁免得由派遣國明示放棄,放棄民事訴訟管轄豁免不當然及於執行判決的豁免;接受國對不受歡迎的人員則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人員,要求召回或終止職務。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把使館館舍是否屬於派遣國領土拿來問,答案是不屬於,館舍的不可侵犯是豁免而不是領土主權的移轉;也常考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外交信差的人身不得侵犯,以及外交代表在第三國過境時的待遇。

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文字,而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就不同身分所設的分級待遇,該公約的內容並非我國國內法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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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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