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與判決執行,下列何者正確?

  1. A若國際法院確定其有管轄權,但被告國拒絕出席審判,則法院必須將案件駁回
  2. B國際法院僅處理當事國間之爭端,不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
  3. C國際法院的判決由該院執行處負責執行
  4. D聯合國會員國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訴

正解 D — 聯合國會員國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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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與判決執行機制。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本身沒有自己的執行機關,判決的實效必須另尋制度支撐。聯合國憲章就此設有專門的安排:聯合國每一會員國承諾在其為當事國的任何案件中遵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遇有一造不履行依判決應負的義務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措施,以執行該判決。這一條把司法裁判與集體安全機制銜接起來,使判決的執行成為政治機關的職權。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一造不到案或不辯護時,他造得請求法院對其主張為有利的裁判;法院於確認有管轄權,並認定該主張在事實及法律上均有根據後,仍應為裁判,並非必須駁回案件,本項錯誤。

  2. (B)

    國際法院規約設有訴訟參加制度,第三國認為案件的裁判可能影響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時得聲請參加,涉及多邊條約解釋的案件並另設參加的途徑,本項稱不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錯誤。

  3. (C)

    國際法院並未設置執行判決的內部機關,判決的履行有賴當事國自行為之,必要時循安全理事會的途徑處理,本項虛構了一個執行處,錯誤。

  4. (D)

    聯合國憲章明定會員國不履行判決時,他造得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訴,安全理事會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措施,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判決有無拘束力:有,但僅及於當事國及該特定案件。
  2. 要件二,法院有無執行機關:無。
  3. 要件三,不履行時的救濟途徑:向安全理事會申訴。
  4. 三個要件銜接起來,即得出第四個選項。

記憶點

國際法院負責判,安全理事會才是判決執行的出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際法院的程序法與執行機制併在一起問,是國際爭端解決章節的綜合題。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管轄權的基礎。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以國家同意為前提,同意的方式有三:特別協定合意提交、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以及依規約所為的任擇強制管轄聲明。管轄權有無爭執時,由法院自行裁定,這是管轄權的管轄權原則。本題第一個選項的前提是法院已確定其有管轄權,因此問題不在管轄,而在被告國缺席後的處理。

第二組是缺席審判的制度。一造不到案或不辯護,並不使程序停止;他造得請求法院對其主張為有利的裁判,但法院不得逕依請求作成判決,仍須先確認自己有管轄權,並認定該主張在事實及法律上確有根據。這項設計在於避免缺席變成他造的空白授權,同時也不讓被告國以不出庭癱瘓程序。缺席不等於認諾,也不等於駁回,這是本題最容易被誤答的一點。

第三組是第三國參加。規約提供兩條途徑:其一是第三國認為案件的裁判可能影響其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時,得聲請參加,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其二是案件涉及多邊條約的解釋時,其他締約國有權參加程序,而參加後的解釋對其亦有拘束力。與此並列的是判決效力的相對性,判決除對當事國及該特定案件外不生拘束力,兩者互為表裡:正因為判決原則上只拘束當事國,才需要參加制度來保護第三國的利益。

第四組是執行機制。國際法院沒有法警,也沒有執行處,判決的履行首先仰賴當事國的自願遵行;聯合國憲章因此把不履行的情形交由安全理事會處理,他造得提出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措施。這條途徑在實際運作上受到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制約,故學理上多認為其象徵意義大於實效,但制度上的答案仍然明確。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臨時措施的拘束力、判決的解釋與覆核程序、諮詢意見與訴訟判決在效力上的差異,以及國際法院與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管轄權競合的處理。

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文字,而在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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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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