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甲男名義在 A 國購置不動產投資,投資所得則匯往 B 國之甲男帳戶。甲男外遇後,乙女堅持要離婚,並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
- B本案事涉公益,應直接適用我國法
- C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 A 國法
- D依各該夫妻財產之所在地法
正解 A — 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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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的階梯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定性。
正解理由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夫妻財產制的清算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本題甲、乙未以書面合意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甲為我國人、乙為 A 國人,無共同之本國法;婚後二人住在 B 國,有共同之住所地,故應適用 B 國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無書面合意而無共同本國法、有共同住所地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即適用 B 國法,本項正確。
- (B)
外國法之排除須有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本題並無適用 B 國法將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情事,本項錯誤。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該項僅就該不動產部分排除前二項,並非使整個夫妻財產制改依 A 國法,本項錯誤。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定連結因素依序為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並無各該財產所在地法,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定性:屬夫妻財產制。
- 要件二,有無書面合意選法:無。
- 要件三,有無共同本國法:無。
- 要件四,有無共同住所地:在 B 國。
- 結論:適用 B 國法。
記憶點
夫妻財產制四階:書面合意、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國際私法親屬編最典型的階梯適用題,考的是定性與階梯順序兩件事。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定性。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我國實體法上規定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清算,其功能是把婚後財產的增值在夫妻間平衡分配,因此在衝突法上歸入夫妻財產制,而不是離婚的效力,也不是一般的債之關係。定性錯誤會使整條適用路徑偏離,這是本題第一個關卡。
第二組是階梯的內部結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採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選法,但可選的範圍限於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能任選任何國家的法律,且合意須以書面為之。這與債之關係的意思自治不同,後者不限於與當事人有連結的法律,也不以書面為要件。第二階是共同之本國法,第三階是共同之住所地法,第四階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必須依序檢驗,不得跳階。
第三組是不動產的特別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3 項所處理的,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對於該不動產設有應從特別規定的情形,此時就該不動產部分不適用前二項。它是分割適用的例外,射程僅及於該不動產,並不改變其餘財產的準據法。本題把不動產放在 A 國,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這個例外誤讀成原則。
第四組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所定的是婚姻之效力,第 50 條所定的是離婚及其效力,兩者的階梯與第 48 條第 2 項高度相似,都是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的三階;差別在於第 48 條在最前面多了一階書面合意選法,而第 50 條另以協議時或起訴時為基準時點。考生宜把三條的階梯並列記憶,並注意各自的基準時。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加入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此時應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夫妻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另有依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也會把夫妻改為同一國籍以測試第二階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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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