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法律關係,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①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②監護宣告 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效力④婚姻的成立 ⑤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

  1. A④⑤
  2. B①②④
  3. C②③④
  4. D③⑤

正解 D — ③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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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民事各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何者不採屬人法主義。

正解理由

屬人法主義以當事人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準據法。就①行為能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就②監護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就④婚姻的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三者均以本國法為連結因素。至於③債權行為的成立及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於⑤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③的連結因素是當事人意思,⑤是侵權行為地,均非屬人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以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為準,屬屬人法主義,本項錯誤。

  2. (B)

    ①②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2 條與第 46 條均以本國法為連結因素,本項錯誤。

  3. (C)

    ②與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與第 46 條亦屬屬人法,本項錯誤。

  4. (D)

    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以當事人意思為連結因素,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以侵權行為地為連結因素,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找出各該法律關係的衝突法則;
  2. 步驟二,讀出連結因素是人、是意思還是地;
  3. 步驟三,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即屬人法。
  4. ①②④落在屬人法,③⑤落在意思與行為地。

記憶點

能力與身分靠人走,債靠意思與行為地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國際私法連結因素分類的統整題,考的是把散在各章的衝突法則抽出共同結構的能力。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屬人法的兩種立法例。屬人法可以本國法為準,也可以住所地法為準;我國兼採而以本國法為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這是行為能力採本國法主義的明文。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這一項處理的是國籍變更後的既得能力保護,屬人法一旦取得即不因嗣後變更國籍而喪失,是本國法主義的重要配套。

第二組是監護宣告的雙重要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的是原因要件的累積:受宣告人依其本國法與依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時,始得為之,因此仍以其本國法為判斷基準之一,屬人法的色彩明顯。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宣告的效力則改依中華民國法律,這是原因與效力分別定其準據法的典型設計,命題者常把兩項對調來設陷阱。

第三組是身分行為與債之關係的分野。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採的是分別適用主義,兩造各依自己的本國法檢驗其實質要件;而債的成立及效力則以當事人意思為首要連結因素,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在衝突法上的展現。兩者的差別根源在於身分關係涉及公益與屬人身分的安定,不容當事人任意選法,財產上的債之關係則以尊重當事人的預期為優先。

第四組是侵權行為的定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另設關係最切之法律為例外,屬於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延伸,連結因素附著於地而非附著於人。與此並列的是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經由傳播方法所為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則,以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各自的連結因素,這些都同樣不採屬人法。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五個法律關係換成收養、認領、扶養、繼承與遺囑,要求判斷何者採本國法;也會把題目倒過來問何者採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答時只要回到條文的連結因素本身,不必記憶分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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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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