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在 A 國的拍賣購物網站上向我國人乙訂購一批在我國生產的芋頭酥,依照該拍賣網站上的規定,雙方之交易係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而依 A 國法,當事人達成買賣合意時,動產之所有權同時移轉於買受人。甲是否在完成匯款時,同時取得芋頭酥的所有權?
- A取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故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尚未取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我國法,芋頭酥尚未經過交付,故動產所有權尚未發生移轉
- C取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故只要一個意思表示,即可同時發生債權效果,亦同時發生物權移轉效果
- D尚未取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債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惟物權變動的效果,則應依物之所在地法。依我國法,動產現實上尚未交付,故所有權尚未移轉
正解 D — 尚未取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債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惟物權變動的效果,則應依物之所在地法。依我國法,動產現實上尚未交付,故所有權尚未移轉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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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別定其準據法。
正解理由
本題應先把爭點定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依當事人約定適用 A 國法;買受人是否因而取得所有權則屬物權變動,應另依物之所在地法。甲完成匯款時貨物仍在我國,物之所在地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而依我國法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交付為要件,貨物未交付即未移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以動產處於託運期間為前提;本題匯款時貨物尚未交運,前提不具備,且該條所定為目的地法而非當事人約定之法律,本項錯誤。
-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規範的是物權法律行為的方式,而非物權變動的實質要件;本項結論雖為尚未取得,所引依據卻與待決問題不對應,錯誤。
- (C)
本項同樣援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卻推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一併依 A 國法的結論;物權問題應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物之所在地法,不因債權契約選定 A 國法而一併移轉,本項錯誤。
- (D)
本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認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債權行為依 A 國法而物權變動依所在地法,並以尚未交付認定所有權未移轉,推理與條文相符,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定性:有無取得所有權,屬物權變動。
- 要件二,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為物之所在地法。
- 要件三,所在地:匯款時仍在我國。
- 要件四,依我國法動產物權之移轉以交付為要件,未交付即未移轉。
記憶點
契約選法只管債,所有權跟著物之所在地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際私法的定性問題與物權章的條文結構合在一起考,是涉外財產法的綜合題。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立。我國實體法採物權行為獨立性,衝突法上也把兩者分開定其準據法: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的當事人意思,物權則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的物之所在地法。當事人得就契約選法,卻不得以選法改變物權變動的準據法,因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涉及交易安全與第三人的信賴,不容當事人以合意任意排除所在地法。
第二組是所在地法的時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這一項處理的是所在地變更的情形,物權變動的效果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定之,已經完成的物權變動不因標的物嗣後移往他國而受影響。本題的芋頭酥在匯款時仍在我國,原因事實尚未完成,所在地法即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組是託運中動產的特別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所規範的是動產於託運期間的物權變動,改依目的地法,其目的在於避免運送途中所在地不斷變動而使準據法游移不定。適用該條的前提是貨物已進入託運狀態;本題貨物尚未交運,因此仍回到所在地法的一般規則。命題者把這一條放進第一個選項,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忽略適用前提。
第四組是方式與實質的分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所定的是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處理的是形式要件,例如是否須以書面或登記為之;至於所有權何時移轉、以交付或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屬於實質問題,仍依第 38 條第 1 項。第二、三個選項都援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來回答實質問題,錯在條文射程。
第五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會把標的物換成船舶或航空器,此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的船籍國法或登記國法;也會把貨物設定為自外國輸入我國,此時應注意同法第 40 條就輸入前依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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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