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未得乙允許,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A 未經 B 允許,卻以 B 之名義代理 B出售並讓與 B 所有之書籍予 C。關於上述兩種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是無權處分,A 以 B 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是無權代理
  2. B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
  3. C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也可善意取得
  4. D無權代理行為可為負擔行為,亦可為處分行為

正解 C — 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也可善意取得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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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以及善意取得的射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並讓與乙之腳踏車,是無權處分,丙得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A 則是以 B 之名義為代理行為,書籍的權利人本來就是 B,C 能否取得所有權繫於 B 是否承認,而非善意取得的問題,(C) 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之腳踏車,該當《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之無權處分,而 A 以 B 名義所為者則是無權代理。

  2. (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該項與《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所定之效力,在承認前尚未確定。

  3. (C)

    敘述錯誤;《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該項本文所預設的情形,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書籍的權利人 B 有處分權,C 無從主張善意取得。

  4. (D)

    敘述正確;無權代理欠缺的是代理權,與法律行為的種類無關,其標的得為負擔行為,亦得為處分行為。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看名義:甲用自己名義是處分權問題,A 用 B 名義是代理權問題。
  2. 步驟二,套效果:前者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待有權利人承認,後者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待本人承認。
  3. 步驟三,前者的讓與人欠缺讓與之權利,才進入《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

記憶點

名義決定戰場:用自己名義是無權處分,可能由《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的善意受讓治癒;用他人名義是無權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待承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個制度的分界線。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外觀都是(別人的東西被處理掉了),但《民法》把它們放在完全不同的位置:《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處分權的欠缺,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出面,效果本來要歸屬於他自己,只是他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代理權的欠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出面,效果自始要歸屬於本人。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看名義,這也是本題把兩組事實並排的用意。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善意取得的條文基礎是《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其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目特意寫(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就是在餵這個要件。然而該項本文所預設的情境是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在 A、B、C 這一組,讓與人是書籍的所有人 B 本人,權利並無欠缺,欠缺的是 A 的代理權。缺代理權的補正管道是本人承認,不是受讓人的善意。這正是 (C) 把兩個制度接錯線的地方。

三、承認與催告的配套。《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另有《民法》第 171 條本文所定之撤回權;而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責任,則見《民法》第 110 條。這一組條文常與本題同時出現在同一年度的其他題目裡。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配套的是《民法》第 110 條,該條使無代理權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與《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相對的是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時處分自始有效。並列時要注意:一組講的是效力是否確定,另一組講的是責任是否發生。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實務題常把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串在一起: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後,原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的請求基礎轉為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而非物上請求權。把(名義→制度→補正方法→善後請求權)四步固定下來,這一族題型的變形都能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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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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