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 A扶養費請求權
- B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 C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
- D基地租賃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
正解 B —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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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滅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由該條可知消滅時效所針對者為請求權。買受人於物有瑕疵時的價金減少請求權,名稱雖有請求權三字,通說認其性質為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直接使價金變動,因此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是消滅時效之客體;扶養費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他方為金錢給付,依《民法》第 1120 條但書其數額於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性質上屬請求權。
- (B)
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解除權與價金減少權依通說同屬形成權,該項所定期間依通說為除斥期間。
- (C)
是消滅時效之客體;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是請求其他共有人協同履行分割協議的權利,實務見解認其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 (D)
是消滅時效之客體;《民法》第 422-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該條所定者是承租人對出租人的請求權。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定性:該權利是請求權還是形成權。
- 步驟二,請求權者依《民法》第 128 條起算消滅時效。
- 步驟三,形成權者不生消滅時效問題,其行使期間依通說為除斥期間。
記憶點
消滅時效所針對者為請求權;《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所定之六個月與五年,依通說是形成權的除斥期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民法》第 128 條只寫了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並未定義何種權利是消滅時效的客體;《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的用語甚至直接寫成(其解除權或請求權),字面上把兩者並列。因此四個選項的取捨,靠的是通說對權利性質的分類:形成權以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法律關係變動的效果,其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請求權則以他方之給付為內容,適用消滅時效。這是本題應標明的誠實回退之處。
二、要件拆解。價金減少權的行使方式,是買受人單方向出賣人表示減少價金,價金即因而變動,不待出賣人同意,也不待出賣人為任何給付。與之對照,《民法》第 422-1 條所定的登記請求權,內容是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承租人單方表示並不能完成登記,必須出租人協同為之,性質上是不折不扣的請求權。這個對照就是本題最乾淨的辨識法:看看權利人單方表示能不能達成目的。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該條所定的檢查通知義務,是《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六個月期間的起算基礎,兩條要一起讀;此外,《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該項顯示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是抗辯權發生,而非權利當然消滅,與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本身歸於消滅並不相同。
四、扶養費與分割請求權的處理。扶養請求權本身具有身分專屬性,但已具體化為各期給付的扶養費請求權,內容是金錢給付,屬請求權;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其基礎是共有人間已成立的分割協議,內容是請求對方協同辦理,實務見解肯認其有消滅時效的適用。兩者都通得過(單方表示不能達成目的)這道測試。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見的變形是把撤銷權、終止權、承認權、抵銷權排成選項,問哪一個適用消滅時效;也常反過來問(除斥期間有無中斷或不完成的適用)。答題時先把權利分類,再套期間種類,順序不要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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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