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2. B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棄占有
  3. C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
  4. D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動產則否

正解 C — 不動產不可能成立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動產則皆可成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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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受領遲延、借貸標的與監護人處分權限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不動產不是代替物,無從成立消費借貸;但《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該條所稱之物包含不動產,房屋或土地得為使用借貸之標的,(C) 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動產物權之讓與則依《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本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 (B)

    敘述正確;《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該條所定得拋棄占有者,是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

  3. (C)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464 條之定義,不動產亦得為使用借貸之標的。

  4. (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柱句及第 1 款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該款所列者為不動產。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把四個選項拆成物權變動、受領遲延、借貸標的、監護人權限四組。
  2. 步驟二,逐組回條文:物權變動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
  3. 受領遲延看《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
  4. 借貸標的看《民法》第 464 條與第 474 條第 1 項。
  5. 步驟三,找出與條文不符者。

記憶點

消費借貸的標的依《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使用借貸依同法第 464 條則以交付之物為標的,不動產可以借用而不能借貸消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四組條文的座標。本題把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各取一格,考的是同一組事實在不同編章的處理差異。物權變動採形式主義:《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要求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行為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動產則以交付為原則,《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同項但書另設簡易交付,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再設占有改定與返還請求權讓與兩種代替交付的方法。

二、受領遲延的效果。《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給予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拋棄占有的權能,理由是不動產無法提存、保管負擔又重;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動產的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時,走的是提存與拍賣的途徑,兩者的設計方向不同,這正是 (B) 的立基。

三、借貸標的的分界。這是本題的勝負手。《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把消費借貸的標的限定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要求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不動產具有個性、不能以同種同量之物替代,因此無法成立消費借貸。反之,《民法》第 464 條對使用借貸的標的只寫(以物交付他方),且返還的是原物,房屋、土地的無償借用是日常最常見的使用借貸型態。(C) 把兩種借貸一起否定,錯的是使用借貸那一半。

四、監護人的處分權限。《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這是一般性的利益拘束。同條第 2 項各款所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可見須經許可者集中在不動產相關行為,動產的處分回到第 1 項的利益判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規定常延伸到消費寄託與使用借貸的區別、借用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起算,以及《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本文所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的限制。把(標的是否代替物)(返還原物或同種物)兩個問題背成一組,借貸類型題即可穩定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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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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