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有 4 個孩子要養,負擔很重,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票,乙立即允受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故無效
- B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之贈與意思表示仍有效
- C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贈與之意思表示仍有效
- D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乙間之贈與是通謀虛偽表示,故無效
正解 B — 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之贈與意思表示仍有效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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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的效力及其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區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甲內心不願贈與,卻為安慰母親丙而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票,屬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該條但書的情形並未發生,甲的贈與意思表示依該條本文有效,(B) 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甲的贈與意思表示並非無效。
- (B)
敘述正確;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效,乙允受後贈與契約成立。
- (C)
敘述錯誤;《民法》第 86 條但書規定:「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乙若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的意思表示即不再依本文維持效力。
- (D)
敘述錯誤;《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雙方就作假有合意為要件,本件乙是真意允受贈與,並未與甲通謀。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意)→甲內心不願贈與;
- 要件二(仍為意思表示)→甲對乙表示願贈與股票;
- 要件三(相對人是否明知)→乙不知情,《民法》第 86 條但書不適用;
- 效果→依同條本文,該意思表示有效。
記憶點
心中保留依《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落入同條但書;雙方一起作假才是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類型,《民法》總則分成三格處理: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見《民法》第 86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見《民法》第 87 條,錯誤則見《民法》第 88 條。三者的差別在於不一致由誰造成、對方知不知情。心中保留是表意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一致,法律為保護信賴表示外觀的相對人,原則上讓表示發生效力,這與錯誤場合表意人得撤銷的處理方向相反。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法》第 86 條的三個要件是:表意人為意思表示、表意人無欲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以及相對人是否明知。本題把動機寫得很飽滿,甲是為了安慰病危的母親才表示願贈,這種情感壓力屬於動機層面,並不影響表示行為的成立。命題者用 (A) 引誘考生把(非出於真意)直接連到無效,但條文寫的正好是(不因之無效)。(C) 則把但書的效果寫反,明知的情形依但書不再維持本文的效力。
三、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界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通謀的重點在於雙方對(這只是作假)有共同認識;相對人單純明知表意人無受拘束之意,並不等於雙方合意作假,因此 (D) 把心中保留而相對人明知的情形套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錯置制度。這一格是歷屆最常出現的誘答。
四、贈與的後續問題。本件如贈與契約有效成立,接下來要處理的是《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以及同條第 2 項就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排除撤銷。股票在移轉前,甲原則上仍有撤銷贈與的空間,這是把總則的效力問題接到債編各論的常見延伸。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除本題的贈與外,心中保留也常出現在戲謔行為、應酬性承諾的事實中;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多與借名登記、假買賣真擔保合併命題,並接到《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的善意第三人保護。答題時先問(不一致是誰造成的),再問(對方知不知情),兩問即可定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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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