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丁竊走 A 之私房錢新臺幣 10 萬元,並於酒店花用殆盡。戊潛入 A 之家中,偷喝 A 私藏之美酒。A 乃對甲、丙、丁及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個別所受利益。A 之不當得利返還主張,對下列何人無理由?
- A甲
- B丙
- C丁
- D戊
正解 B — 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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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當得利的要件,以及善意受讓構成法律上原因。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丙自乙受讓手錶時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受法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A 對丙之主張無理由,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有理由;《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甲因附合取得肥料所有權,A 得依《民法》第 816 條請求償還價額。
- (B)
無理由;《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受利益有法律上之原因。
- (C)
有理由;《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丁竊取金錢為惡意受領人,縱花用殆盡仍應償還。
- (D)
有理由;戊潛入 A 家中飲用美酒,同為《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稱之惡意受領人,其利益雖已消費仍應償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利益)→四人各自取得肥料、手錶、金錢與美酒之利益;
- 要件二(致他人受損害)→利益皆源於 A 之財產;
- 要件三(無法律上之原因)→丙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受保護,此一要件不具備。
記憶點
不當得利的關鍵要件是(無法律上之原因);動產善意受讓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即為法律上之原因,惡意受領人依同法第 182 條第 2 項仍應償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四個人分屬三種法律關係。本題把不當得利的要件拆到四個人身上:甲是添附取得、丙是善意受讓取得、丁與戊則是單純的惡意占有並消費。看似複雜,實際上只要逐一檢驗《民法》第 179 條的三個要件,就能把答案定位在唯一具備法律上原因的那一個人身上。
二、添附與價額償還。《民法》第 811 條使不動產所有人終局取得附合的動產所有權,這是物權法為避免拆解浪費而設的規定,但它只解決物權歸屬,不解決價值歸屬。《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該條把價值調整明白地交回不當得利,因此甲雖依法取得肥料所有權,A 仍得請求償還價額,(A) 因而有理由。
三、善意受讓的阻卻效果。《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目寫丙(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正是為了讓丙通過但書的檢驗。丙的取得既有物權法上的正當基礎,其與乙之間又有買賣關係,對 A 而言就不是無法律上之原因的得利,這是本題的勝負手。
四、惡意受領人的返還範圍。《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所受利益不存在的抗辯以善意為條件,丁與戊是竊取而取得,受領時即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適用同條第 2 項,須償還受領時所得之利益並附加利息。命題者用(花用殆盡)(偷喝掉)兩個事實,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1 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延伸到《民法》第 181 條所定原物返還與價額償還的關係、《民法》第 183 條的第三人返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競合。解題時先問(有沒有法律上原因),再問(受領人善意或惡意),最後才處理返還範圍,順序顛倒就容易被選項牽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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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