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名貴秋田犬一隻,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某日秋田犬出門後一直沒有回來,甲乃在社區公布欄公告,懸賞尋獲該秋田犬者,致贈 1000 元。乙不知有公告,但從撿到的秋田犬項圈得知其為甲所有,乃立即將該秋田犬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 B甲公告懸賞之行為為事實行為,不論乙是否有看到公告,甲均要支付 1000 元給乙
- C乙沒看到公告,甲不用給乙 1000 元
- D懸賞廣告為契約之一種,須對特定人為之始有效力
正解 A — 乙得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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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以及懸賞廣告的性質與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乙拾得秋田犬並返還於有受領權之甲,得依該項本文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A) 敘述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乙為拾得人,甲為有受領權之人,乙得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本文請求報酬。
- (B)
敘述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並非事實行為。
- (C)
敘述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乙雖未見公告,仍在準用之列。
- (D)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定義,懸賞廣告是以廣告向不特定人聲明給與報酬,該項所定的效力並不以對特定人為之為要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遺失物)→秋田犬走失而脫離甲之占有;
- 要件二(拾得並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乙撿得後立即還給甲;
- 要件三(報酬上限)→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但書,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本件秋田犬價值十萬元,報酬上限為一萬元。
記憶點
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定於《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其上限依同項但書為物之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而懸賞廣告依同法第 164 條第 4 項,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之人準用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請求權基礎並存。本題的事實同時具備遺失物拾得與懸賞廣告兩個要素,因此先要分辨乙可以主張什麼。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是法定的,以拾得、通知或返還、以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為基礎,不以拾得人知道有懸賞為必要,但《民法》第 805-1 條另定有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則來自廣告人的聲明。命題者把懸賞金額一千元設在遺失物報酬上限一萬元之下,就是要讓考生看出兩條途徑的差別。
二、報酬的上限與消滅。《民法》第 805 條第 3 項規定:「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可見報酬請求權雖是法定,仍設有公平調整機制與短期的行使期間;同條第 5 項另賦予拾得人留置權,作為報酬受償的擔保。這幾項常被拆成獨立選項考。
三、懸賞廣告的性質爭議。學說上有契約說與單獨行為說之爭:契約說認為廣告是要約,完成行為是承諾;單獨行為說認為廣告本身即發生債之關係。《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之人設準用規定,被認為是立法者對單獨行為說的傾斜,因為不知有廣告者不可能為承諾。無論採何說,懸賞廣告都是以廣告為之的意思表示,(B) 把它寫成事實行為,是性質判斷上的根本錯誤。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65-1 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優等懸賞廣告要有一定期間與評定程序,與一般懸賞廣告以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的設計不同,後者見《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兩條放在一起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報酬歸屬所設計的兩套規則。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問(數人同時完成行為時報酬如何分配),答案在《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也常改問拾得人未通知招領而逕自占有時的效果。作答時先定性事實屬遺失物拾得或懸賞廣告,再選條文,不要一看到公告就直接跳到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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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