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B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C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D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正解 D — 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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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損益相抵的適用範圍,以及慰問金與保險金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所生。
正解理由
乙因車禍所生的醫藥費與看護費,《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益相抵所涉之利益扣除,《民法》定有明文,其適用以損害與利益出於同一原因事實為要件。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是無償給與,原因是公司對乙的關懷;乙的意外保險金則來自乙與保險人的保險契約及其所繳保費,二者都不是甲之侵權行為所生的利益,依實務見解不得由甲主張損益相抵,(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慰問金與保險金並非甲之侵權行為所生的利益,依實務見解不列為損益相抵的對象。
- (B)
敘述錯誤;乙的意外保險金源於乙自身的保險契約與保險費,依實務見解與甲的加害行為非同一原因事實。
- (C)
敘述錯誤;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屬無償給與,其目的在慰撫被害人,依實務見解不生損益相抵的效果。
- (D)
敘述正確;甲不得就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與乙的意外保險金主張損益相抵,乙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不因此減少。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同一原因事實)→慰問金源於無償給與、保險金源於保險契約,二者非甲之違規右轉所生;
- 要件二(受有利益)→乙雖實際受領七萬元,但該利益的原因不同;
- 要件三(扣除)→要件一不具備,甲不得主張扣除。
記憶點
損益相抵要求損害與利益出於同一原因事實;第三人的慰問金與被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保險金,依實務見解不是加害行為所生的利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損益相抵的規範位置與功能。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目的,被害人不應因損害而獲利,因此當同一原因事實同時生損害與利益時,賠償金額應扣除該利益,此即損益相抵,《民法》定有明文。要注意的是,這個制度的關鍵限制寫在(同一原因事實)五個字上:利益必須與損害出於同一個原因,而不是被害人在受害後碰巧得到的任何好處。本題兩筆金錢都通不過這道測試。
二、慰問金的性質。《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贈與是獨立的契約類型,其原因是贈與人的無償給與意思,而不是加害人的侵權行為。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是基於僱用人對被害人的關懷與商譽考量,若因此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等於讓贈與的利益歸於加害人,與贈與的目的相反,實務見解因而否定其為損益相抵的客體。
三、保險金的性質。意外保險金的對價是被害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其法律上原因是保險契約,與加害行為分屬兩個法律關係。若允許加害人扣除保險金,等於被害人自費投保的結果由加害人享受,實務見解同樣不予採納。這與另有法律明文設有代位或扣除機制的保險類型不同,考題若改寫成該種保險,答案就會改變。
四、本題其餘事實的處理。乙請求的醫藥費與看護費,屬《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至於 A 客運公司的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題目寫明 A 對甲的選任及監督並無過失,因此 A 得主張免責,賠償責任集中在甲身上,這也解釋了為何四個選項都以甲為主體。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問(被害人因死亡而節省的生活費得否扣除)(受領社會保險給付得否扣除),也常與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問題合併命題。作答的固定問句只有一句:這筆利益,是不是由造成損害的那個事實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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