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電子郵件向好友乙表示欲以新臺幣 5 萬元購買其所珍藏之 A 畫,乙於收信後直接將 A 畫郵寄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意思實現方式,於交寄 A 畫時成立
- B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意思實現方式,於 A 畫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 C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默示承諾方式,於交寄 A 畫時契約成立
- D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默示承諾方式,於 A 畫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正解 D — 甲、乙間買賣契約係以默示承諾方式,於 A 畫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默示承諾與意思實現的區別,以及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乙收信後直接把 A 畫郵寄給甲,是以行為表達承諾的意思,屬默示的承諾;而《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該默示承諾於 A 畫到達甲時始生效力,買賣契約於斯時成立,(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本件甲乙間並無承諾無須通知的習慣或事件性質,不成立意思實現。
- (B)
敘述錯誤;本件不符合《民法》第 161 條第 1 項所定意思實現的要件,該選項的定性與 (A) 同樣有誤。
- (C)
敘述錯誤;乙的默示承諾是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並非於交寄時成立契約。
- (D)
敘述正確;乙寄畫是默示承諾,依《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契約於 A 畫到達甲時成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要約)→甲以電子郵件表示願以五萬元購買 A 畫;
- 要件二(承諾的表示方法)→乙以寄畫的行為默示承諾;
- 要件三(生效時點)→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於 A 畫到達甲時生效,契約依同法第 153 條第 1 項於此時成立。
記憶點
意思實現的特徵是承諾無須通知,本件乙的寄畫是對甲所為的默示承諾,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於到達甲時生效,契約也在該時成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個制度的差別在(要不要通知)。默示承諾仍然是意思表示,只是表示方法不是言詞或文字,而是可以推知承諾意思的行為;既然是意思表示,就必須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的到達主義發生效力。意思實現則不同,《民法》第 161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情形,是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根本無須通知,因此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契約即成立,不必等到相對人知悉。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定性)與(時點)兩個變數做成二乘二的組合。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法》第 1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可見免除通知的來源有三:習慣、事件性質、以及要約人的預先聲明。本題甲以電子郵件表示購買意願,並未聲明承諾無須通知;好友間單件畫作的買賣,也難認有承諾無須通知的習慣或性質。更關鍵的是,乙把畫寄給甲這個行為,本身就是對甲的表示,而不是像(旅館收到訂房信後直接整理房間)那樣的內部履行準備行為。
三、到達主義的內涵。到達指的是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其居於可了解的狀態,不以相對人實際閱讀或知悉為必要。《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行為能力受影響時,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這幾格常被拆開單獨命題。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乙寄畫的行為要不要評價為承諾,正是該條所稱探求真意的工作;把《民法》第 98 條、第 153 條第 1 項、第 161 條第 1 項依(解釋→合致→例外免通知)的順序排好,締約題的骨架就完整了。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寫成(賣方收到訂單後直接出貨)(網路購物平台自動回覆)等事實,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行為是對相對人的表示,還是純粹的履行行為。判準是:這個行為是不是被設計成要讓相對人知道。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