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2. 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
  3. 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不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
  4. 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正解 B — 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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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讓與後,債務人得否以其對讓與人的債權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丙對甲有債權,兩筆債權的清償期業已屆至,丙於受讓與通知時已具備抵銷的事由,因而得對受讓人乙主張抵銷,(B) 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得抵銷的債權者,縱尚未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2. (B)

    敘述正確;丙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對甲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得對乙主張抵銷。

  3. (C)

    敘述錯誤;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甲主張抵銷者,該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甲其後所讓與者已不存在,乙自無從取得該債權。

  4. (D)

    敘述錯誤;《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明定債務人於具備該項要件時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債權讓與後仍有其適用,並不因當事人變動而喪失抵銷的機會。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債權讓與並通知)→甲讓與對丙之債權予乙並通知丙;
  2. 要件二(受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有債權)→丙對甲有債權;
  3. 要件三(清償期先於或同時屆至)→兩筆債權均已屆清償期;
  4. 效果→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丙得對乙主張抵銷。

記憶點

債權讓與不使債務人喪失既有的抗辯,《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保留受通知時的一切對抗事由,同條第 2 項並就抵銷另設清償期先後的判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債權讓與不得使債務人的地位變差。這是《民法》第 299 條的立法核心。《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處分行為,債務人並未參與,因此法律以受通知的時點為界,把債務人在該時點所享有的抗辯全部保留下來。第 2 項則把抵銷這一格拉出來單獨處理,因為抵銷不只是抗辯,它還會使債權消滅,需要更精確的判準。

二、要件拆解與清償期的判準。第 2 項的要件有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該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與之同時屆至、以及債務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本題把兩筆債權都寫成已屆清償期,正是要讓考生確認第二個要件成立。若題目改成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晚於所讓與的債權,答案就會翻轉,這是本格最常見的變化。

三、抵銷的一般要件。《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該項但書並就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有特約者設例外。(D) 的說法是把這一般要件中的(二人互負債務)搬到讓與後的三角關係,忽略了《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本來就是為此設的特別規定。

四、通知的地位。《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可見通知並非讓與的生效要件,而是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要件;同條第 2 項並使讓與字據的提示與通知有同一效力。把《民法》第 297 條與第 299 條連著讀,就能看出通知時點在整個制度裡的樞紐地位。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債務承擔對照命題,《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讓與換的是債權人、承擔換的是債務人,兩者都以保留原有抗辯為原則,但同項但書就抵銷另設限制。作答時先確定換的是哪一端,再找對應的抗辯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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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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