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該荒地閒逛,身體卻不慎被廢鐵絲所刺傷。此時甲是否應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 A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無積極之侵害行為
  2. B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
  3. C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4. D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正解 C — 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侵權行為中的不作為侵害,以及違反作為義務的認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所稱的侵害,在行為人負有防止危險的作為義務時,得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甲對其荒地不加管理,既未禁止外人進入,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依實務所承認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其怠於管理即屬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乙因而被廢鐵絲刺傷,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敘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之侵害行為,並不以積極舉動為限,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同樣構成侵害。

  2. (B)

    敘述錯誤;乙進入未設任何禁止標示的荒地閒逛,題示事實並未顯示乙認識並自願承擔受傷的風險,自負風險之說不足以免除甲的責任。

  3. (C)

    敘述正確;甲既開放荒地又任令危險物堆置,對進入者負有防止危險的作為義務,其不作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成立侵權行為。

  4. (D)

    敘述錯誤;締約上過失發生於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之際,甲乙之間並無締約磋商關係,《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並未發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甲怠於管理荒地,屬不作為;
  2. 要件二(作為義務)→甲開啟並維持危險源,依實務見解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
  3. 要件三(不法侵害權利)→乙之身體權受侵害;
  4. 要件四(因果關係與過失)→甲未盡管理義務而致乙受傷,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害行為包含不作為,其前置問題是行為人有沒有作為義務;開啟或維持危險源者,依實務見解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完全在條文字面。《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只寫(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並未說明不作為在什麼條件下等同於侵害。填補這個空白的是實務與學說發展出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開啟或維持某一危險源、或對某一空間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對可能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負有防止危險的義務,違反此義務的不作為即該當侵權行為的行為要件。本題四個選項的取捨,靠的正是這一層實務見解。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的事實鋪陳。題目給了三個事實:荒地屬甲所有、甲未禁止外人進入、甲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第一個事實建立管領力,第二個事實使外人進入成為可預見,第三個事實則是危險源的形成。三者疊加,甲的作為義務就被具體化為(除去或警示廢棄物中的危險)。乙因廢鐵絲刺傷,損害與義務違反間的因果關係也隨之成立。

三、與工作物責任的對照。《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該項處理的是建築物或工作物,並在但書設有推定過失的免責機制。本題的廢棄物並非甲所設置的工作物,因此回到《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一般侵權行為;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物)與(行為)兩種責任來源的不同設計。

四、自負風險與締約上過失為何不成立。自負風險以被害人認識危險並自願承擔為前提,本題乙只是進入一片沒有任何警示的荒地閒逛,難認有承擔受傷風險的意思。至於締約上過失,《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其適用前置於契約磋商關係,甲乙之間並無此關係,(D) 因而不能成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寫成商場地面濕滑、社區泳池未設救生員、工地未設圍籬等事實,問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負責。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問誰開啟或管領危險源,再問其作為義務的內容,最後才問有無違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民事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