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出賣 A 地予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惟因出賣人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令買受人乙增加該稅額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因甲乙雙方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
  2. B乙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因稅額負擔之增加僅為純粹財產上損害
  3. C乙得向甲請求賠償其所增加負擔之稅額,因稅額負擔之增加屬甲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
  4. D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而令乙增加稅額之負擔,非屬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正解 C —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其所增加負擔之稅額,因稅額負擔之增加屬甲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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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給付遲延所生損害的範圍,以及稅額增加是否屬遲延損害。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乙依約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額增加,該增加的稅額是因遲延而發生的損害,乙得依該項向甲請求賠償,(C) 敘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甲乙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該約定所指者為依法本應繳納的稅額,因甲遲延辦理登記而額外增加的部分,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仍屬遲延所生的損害。

  2. (B)

    敘述錯誤;乙是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甲賠償遲延損害,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該損害為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

  3. (C)

    敘述正確;稅額的增加與甲的給付遲延之間有因果關係,屬《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所稱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4. (D)

    敘述錯誤;土地增值稅額的增加是因甲遲延辦理移轉登記所致,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為遲延所生的損害。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可歸責)→甲負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而遲延;
  2. 要件二(遲延)→甲未於應辦理之時期辦理,遲延責任發生;
  3. 要件三(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土地增值稅額因期間經過而增加;
  4. 效果→依《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由甲賠償該增加部分。

記憶點

《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賠償的是(因遲延而生)的損害;約定由買受人負擔稅捐,指的是本應繳納的稅額,因賣方遲延而額外增加的部分仍由賣方賠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遲延責任的成立。給付遲延以債務已屆履行期、給付可能而債務人未為給付為前提;期限確定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期限不確定者則須經債權人催告。本題甲負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而遲未辦理,遲延責任成立後,才進入《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的損害賠償。這是遲延題的固定兩段式:先定遲延、再定損害,兩段之間不可跳接。

二、要件拆解與因果關係。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登記時點越晚,漲價總數額可能越高,稅額因而增加。因此稅額增加與遲延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並非乙自己的財產管理結果。(A) 想用當事人的稅捐負擔約定切斷這個因果關係,但該約定的射程是(依法應納之稅額由誰繳),並未約定(因賣方遲延而增加的部分也由買方吸收),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三、遲延損害的其他型態。《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該項本文使債務人在遲延中對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負責;同項但書則允許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免責。此外,《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本文就金錢債務設有法定利率的遲延利息,《民法》第 232 條則處理遲延後之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的拒絕受領與不履行損害賠償。這幾條構成遲延效果的完整地圖。

四、與給付不能的分界。《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給付不能求的是替補賠償,遲延求的是遲延賠償,兩者的損害內容不同。本題甲最終仍能辦理登記,只是時間延後,因此屬遲延而非不能,這也是選項 (D) 想要模糊的地方。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寫成(因遲延交屋而支出的租金)(因遲延辦理登記而增加的貸款利息)等事實,問可否請求。判準只有一個:這筆支出,是不是因為時間拖延而發生或增加。遲延利息與其他遲延損害得否併請,也是常見的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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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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