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於對乙終止租約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該屋於甲
- B甲於對乙終止租約後,得逕向丙請求返還該屋於甲
- C乙應就丙應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房屋毀損,對甲負賠償責任
- D乙丙間之轉租契約無效
正解 D — 乙丙間之轉租契約無效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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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反不得轉租特約的效果,以及轉租後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三面關係。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乙違反不得轉租的特約而將房屋全部轉租給丙,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出租人甲得終止契約;但轉租契約存在於乙丙之間,其效力不因乙違反該特約而受影響,(D) 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甲終止租約前,乙的租賃權仍存在,丙係基於乙的轉租而占有該屋,不具無權占有的要件。
- (B)
敘述正確;甲對乙終止租約後,乙的租賃權消滅,丙的占有失其權源,甲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丙返還該屋。
- (C)
敘述正確;《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乙就丙應負責之事由所致的房屋毀損,對甲負賠償責任。
- (D)
敘述錯誤;《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所定的效果是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並非使轉租契約無效,乙丙間的轉租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仍為有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租賃物為房屋)→本件即是;
- 要件二(有反對之約定)→甲乙訂有不得轉租的特約,故《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不適用;
- 要件三(轉租全部)→乙將房屋全部轉租;
- 效果→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甲得終止契約,而非轉租契約無效。
記憶點
違反不得轉租的特約,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的效果是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乙丙間的轉租契約本身有效,出租人終止後才能依同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向丙請求返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面關係要分層看。轉租會產生三組關係:甲乙之間的原租賃、乙丙之間的轉租、以及甲丙之間有無直接關係。《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可見轉租並不使原租賃關係消滅,也不使次承租人成為出租人的相對人。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這三層上,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層次壓平。
二、要件拆解與但書的排除。《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本文採原則禁止,但書則對房屋開了一個口:租賃物為房屋者,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這個但書有兩個限制,一是(除有反對之約定外),二是(一部分)。本題兩個限制都不符合:甲乙訂有不得轉租的特約,乙又把房屋全部轉租,因此但書無從適用,回到本文的原則禁止,並由同條第 2 項發生終止權。
三、違反的效果為何不是無效。轉租的禁止是甲乙之間的債之約定,其功能在保障出租人對使用人的選擇利益,法律給的救濟是終止權,而不是介入乙丙之間另一個獨立契約的效力。若把轉租契約一併宣告無效,等於讓丙承受一個他無從控制的風險。(D) 正是把(違約)與(無效)畫上等號,這是債法最常見的錯置。
四、次承租人的占有地位。甲終止租約前,乙有租賃權,丙的占有以乙的租賃權為基礎,屬有權占有;終止後,乙的租賃權消滅,丙的占有隨之失去基礎,甲即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至於乙對甲的責任,除《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的損害賠償外,甲也可能同時取得對乙的其他請求權。這道時序是 (A)、(B) 兩個選項的分水嶺。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改寫成(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賃轉租一部分),測驗但書的適用;也常與買賣不破租賃合併命題,問受讓人得否對次承租人請求返還。作答時先問但書適不適用,再問終止有沒有發生,最後才問占有有沒有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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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