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之委任契約為無償契約,甲處理委任事務僅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即可
- B乙負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之義務,故屬於雙務契約
- C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為基礎,故甲乙得隨時終止契約
- D如出租房屋之期限為 2 年,乙授與甲處理權與代理權須以文字為之
正解 B — 乙負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之義務,故屬於雙務契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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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償委任之注意義務、委任契約究屬片務或雙務契約、委任之任意終止權,以及處理權與代理權授與之方式。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45 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該義務須經受任人請求始生,且與受任人處理事務之義務並非互為對價,無償委任仍屬片務契約。(B) 據以推論為雙務契約,於法不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甲不收取報酬,注意義務即止於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 (B)
錯誤。《民法》第 545 條所定預付費用義務以受任人之請求為前提,且不與處理事務之義務立於對價關係,不足以使無償委任變為雙務契約。
- (C)
正確。《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
- (D)
正確。《民法》第 531 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出租期限 2 年之不動產租賃,依法應以字據訂立(其要件詳見《民法》租賃相關規定),故處理權與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委任契約)→甲乙約定由甲為乙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 要件二(不受報酬)→注意義務依《民法》第 535 條降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 要件三(必要費用之預付)→依《民法》第 545 條須經受任人請求,非對價義務;
- 要件四(應以文字為之之法律行為)→期限 2 年之房屋租賃,故授權應以文字為之。
記憶點
無償委任是片務契約,預付必要費用義務不是報酬的對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委任章的四個高頻考點在本題一次到齊,值得逐一拆解。第一組是注意義務的雙軌。《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該項以有無報酬作為分界:無償者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有償者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命題者常把有償無償對調,考生務必回到報酬之有無。
第二組是契約性質。《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該條並未把報酬列為委任之成立要素;《民法》第 547 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可見報酬屬另有依據始生之義務。至於《民法》第 545 條之預付必要費用,係為使受任人得以執行事務而設之協力義務,須經請求始生,與《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所定事後償還費用之義務同屬委任人之附隨義務,並非與處理事務之義務互為對價。這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把附隨義務誤讀成對價義務。
第三組是任意終止與其界限。《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可見隨時終止權雖不受限制,於不利時期終止仍可能發生賠償責任,二者層次不同。
第四組是形式要求。《民法》第 531 條把授權形式繫於所處理之法律行為是否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屬於形式從屬的立法方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租賃期限改為未逾一年,或改為委任出售不動產,答案即隨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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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