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未於約定時間移轉汽車所有權與乙,致乙需租賃汽車代步,乙得向甲請求賠償租賃之費用
  2. B甲因重大過失致該汽車滅失,甲對乙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3. C若甲乙之贈與契約未經公證且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於尚未移轉該汽車所有權之前,甲得撤銷該贈與
  4. D乙駕駛該汽車,因剎車失靈導致車禍,甲對於剎車系統之瑕疵如有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始對乙負賠償責任

正解 A — 甲未於約定時間移轉汽車所有權與乙,致乙需租賃汽車代步,乙得向甲請求賠償租賃之費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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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贈與人之給付遲延責任範圍、任意撤銷權與贈與物之瑕疵擔保。

正解理由

本題之贈與未經公證,亦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甲於移轉汽車所有權前既得撤銷贈與,自不因未按時移轉而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縱使本題贈與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亦規定:「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結論亦同。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於移轉汽車所有權前仍得撤銷贈與,不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乙所支出之租賃費用不得請求。

  2. (B)

    正確。《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甲因重大過失致汽車滅失,已達該條所定歸責程度。

  3. (C)

    正確。《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本題二者均不具備,甲於移轉所有權前得撤銷贈與。

  4. (D)

    正確。《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贈與契約成立)→甲允贈汽車、乙允受;
  2. 要件二(未經公證且非道德義務)→適用《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之任意撤銷權;
  3. 要件三(給付遲延)→甲於移轉所有權前仍得撤銷贈與,乙不得請求租賃費用;
  4. 要件四(瑕疵擔保)→依《民法》第 411 條但書,須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

記憶點

贈與人責任處處減輕:權利移轉前得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任意撤銷、給付不能看故意與重大過失、瑕疵原則上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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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無償契約,民法對贈與人的責任採全面減輕的立法,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減輕的四個面向排成一列。

第一個面向是任意撤銷權。《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而《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二項合讀可知,撤銷權的有無取決於是否經公證或是否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本題二者皆無,甲仍握有撤銷權。

第二個面向是給付遲延的效果。《民法》第 409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該項自己把適用對象寫成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其開頭的前項情形承接的也是同一個範圍。

本題之贈與未經公證,亦非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甲尚得撤銷,並不適用《民法》第 409 條;(A) 之所以錯誤,依據是《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的任意撤銷權,而不是《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才走《民法》第 409 條,此時受贈人得請求者為贈與物之交付或其價額,不及於另行支出之替代費用。

第三個面向是責任程度。《民法》第 410 條把贈與人給付不能之責任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與一般債務人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的體例不同,二者係就不同契約類型分別規定。

第四個面向是瑕疵擔保。《民法》第 411 條先設不負擔保責任之原則,再以但書就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之情形課予損害賠償義務,其保護對象為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

又本題汽車係甲購買 1 年之物,屬既存之特定物,甲於移轉所有權前仍握有撤銷權,與贈與物已交付之情形不同,這是判斷本題各項責任有無的第一道關卡,宜先於個別責任規定加以確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贈與改為經公證,此時甲不得撤銷,乙得請求交付汽車,但仍不得請求租車費用;或把重大過失改為輕過失,甲即不負給付不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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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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