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2.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3.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4.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正解 B — 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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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以及各該情形下之報酬請求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該項以受領為危險移轉之分界點,受領後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承攬人依《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之報酬請求權不因工作物嗣後毀損滅失而受影響,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不因該毀損滅失而消滅,仍得請求報酬。

  2. (B)

    正確。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危險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已移轉於定作人,定作人仍應依《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給付報酬。

  3. (C)

    錯誤。《民法》第 509 條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承攬人既已告知瑕疵,自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

  4. (D)

    錯誤。《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規定:「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工作毀損滅失)→承攬之工作物;
  2. 要件二(受領與否)→受領前承攬人負擔,受領後定作人負擔;
  3. 要件三(受領遲延)→危險提前移轉於定作人;
  4. 要件四(受領前、材料瑕疵致工作毀損滅失並及時通知)→依《民法》第 509 條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

記憶點

承攬的危險以受領為界,受領遲延則提前移轉;《民法》第 509 條限於受領工作前因材料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並及時通知,給的是報酬與墊款,定作人有過失者另有損害賠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承攬的危險負擔規定集中在《民法》第 508 條與第 509 條,兩條分別處理工作本身與定作人所供給材料的風險,體例相當工整。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該項有三段:原則是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反面推之,受領後由定作人負擔;例外是受領遲延時提前把危險移轉於定作人。此處的分界點是受領,不是工作完成,也不是報酬支付,命題者最常在這三者之間換字。《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則把材料的風險與工作的風險分開處理,材料由定作人供給者,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時承攬人不負其責,理由在於材料本屬定作人所有。

其次是報酬請求權的連動。《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以工作完成為對價,一旦危險已移轉於定作人,工作物事後滅失即不影響已發生之報酬請求權,這是本題 (A)(B) 兩個選項的共同軸。

第三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509 條處理受領前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之情形,其效果為承攬人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均以及時通知為條件;而《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二者都會使承攬人取得部分報酬或賠償,但發動原因與計算基礎不同。另《民法》第 512 條第 2 項規定:「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是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時之特別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及時通知刪去,此時承攬人不得依《民法》第 509 條請求報酬;或把不可抗力改為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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