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 B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 C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 D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正解 D — 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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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區別、二者併存時之次序調整,以及地上權人對妨害之排除。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41-1 條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以一定空間範圍為標的,與《民法》第 832 條所定普通地上權不同。乙為興建運動設施而使用土地,仍為普通地上權,不因甲另就地下空間為丙設定區分地上權而變為區分地上權,(D) 於法不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法》第 841-5 條規定:「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該條既容許二者同時存在,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自無須取得乙之同意。
- (B)
正確。乙為普通地上權人而占有土地,依《民法》第 962 條,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要件,詳見《民法》物權編通則相關規定)。
- (C)
正確。《民法》第 84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丙既得與乙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經乙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即得優先行使。
- (D)
錯誤。乙之權利標的為土地之上下而非一定空間範圍,仍屬《民法》第 832 條所定普通地上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普通地上權)→乙為興建運動設施而使用甲之土地;
- 要件二(區分地上權)→丙就地下一定空間埋設瓦斯管線;
- 要件三(併存)→依《民法》第 841-5 條後設定物權之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 要件四(同意)→依《民法》第 841-2 條第 1 項得約定使用收益之限制。
記憶點
區分地上權看的是空間範圍;先設定的普通地上權不會因此變成區分地上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區分地上權是 99 年物權編修正時新增的類型,條文集中在《民法》第 841-1 條至第 841-6 條,本題把其中三條的關係一次考完。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41-1 條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為區分地上權的定義要素,關鍵在於一定空間範圍;《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二者的差別不在用途,而在權利標的是整筆土地之上下,抑或其中特定的空間層。本題乙為興建運動設施而取得之權利並未限定空間層,仍屬普通地上權,這是 (D) 的破口。
其次是併存與次序。《民法》第 841-5 條處理同一土地上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的情形,其規範方式並非否定後設定物權的效力,而是限制其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可見立法者採取的是併存加上行使限制,而非排他。《民法》第 841-2 條第 1 項則提供當事人自行調整的空間,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拘束。《民法》第 84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該約定的公示要求。
第三是救濟途徑。地上權人就其占有之土地受妨害時,得依《民法》第 962 條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963 條規定:「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一年期間是實務上常見的陷阱。
第四是體例對照。《民法》第 841-6 條規定:「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可見區分地上權在體系上係普通地上權的特別型態,其存續期間、地租、拋棄等事項均回到普通地上權的規定處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的設定改在乙之前,此時受行使限制者即為乙。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