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欠債,將自有價值 950 萬元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甲若不能清償時,抵押土地之所有權即歸屬於乙所有。債務屆清償期,甲未能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間之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無效
  2. B甲、乙間之流抵約款未經登記,無效
  3. C甲之土地所有權不待移轉登記,因流抵約款之成就,即歸屬乙所有
  4. D甲之土地所有權應經移轉登記乙後,始成為乙所有

正解 D — 甲之土地所有權應經移轉登記乙後,始成為乙所有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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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流抵約款之效力、其登記之作用,以及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所須之要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並未使流抵約款無效,僅以登記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可見所有權並非因約款成就而當然移轉,仍須由抵押人為所有權之移轉並辦畢登記後,土地始歸乙所有,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僅設登記對抗之效果,並未定流抵約款為無效,甲乙間之約款並不因此無效。

  2. (B)

    錯誤。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未經登記者僅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於甲乙當事人間仍屬有效。

  3. (C)

    錯誤。《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既以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為前提,土地所有權自不因約款成就而當然歸乙;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所須之登記要件,詳見《民法》物權編通則相關規定。

  4. (D)

    正確。土地所有權須經移轉登記於乙後,始成為乙所有。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流抵約款)→甲乙約定甲不能清償時土地所有權歸乙;
  2. 要件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甲屆期未清償;
  3. 要件三(登記)→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4. 要件四(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須經請求移轉並辦畢登記。

記憶點

流抵約款不是無效,只是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土地要過戶登記完成才真的變成抵押權人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873-1 條是抵押權章處理流抵約款的核心條文,共三項,各自承擔不同任務,本題四個選項正好落在前二項。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其一為當事人有約定;其二為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其三為約定之效果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其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是相當典型的登記對抗主義設計,與登記生效主義不同:未登記者於當事人間仍生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本題 (A)(B) 兩個選項分別把它誤讀為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以及未登記即無效,都與該項的效果不符。

其次是清算義務。《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課予抵押權人清算義務: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本題土地價值 950 萬元、擔保債權 800 萬元,超過部分即在該項所定應返還之列。更重要的是,該項的行文以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為前提,可見立法者所設想的是一個仍須履行的移轉行為,而非約款成就即當然發生物權變動,這正是本題 (C)(D) 的分辨點。

第三是抵押人的最後防線。《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該項再次印證所有權移轉是一個尚未完成的程序,否則抵押人不可能還有清償以消滅抵押權的空間。

第四是易混淆制度的並列。《民法》第 878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清償期屆滿後另行訂約取得所有權,與事先約定的流抵條款分屬不同時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土地價值改為低於擔保債權,測驗清算義務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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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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