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正解 D — 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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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及其對拋棄人、受益人與其他抵押權人分配額之影響。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為丁之利益拋棄第一次序,屬相對拋棄。依實務通說,拋棄人與受益人仍依原次序參與分配,惟二人所得分配額之合計數,由二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
未調整前乙可受償 200 萬元、丁為 0,合計 200 萬元;按 200 萬元與 120 萬元之比例分配,乙得 125 萬元、丁得 75 萬元。丁之債權 120 萬元扣除 75 萬元,不足受償 45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75 萬元,非 120 萬元。
- (B)
錯誤。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但書,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丙仍以第二次序就餘額受償,可受分配 100 萬元,非 160 萬元。
- (C)
錯誤。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5 萬元,非 135 萬元。
- (D)
正確。丁之債權額 120 萬元,受分配 75 萬元,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涵攝步驟
- 步驟一:《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
- 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 」本題三個次序各異,適用該條前段;
- 其句首所稱法律另有規定即指步驟二的第 870-1 條。
- 未調整前,價金 300 萬元依該條前段所定次序分配,乙 2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
- 步驟二:乙依《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次序,乙丁合計可受分配 200 萬元;
- 步驟三:依前述實務通說,按乙 200 萬元與丁 120 萬元之債權比例分配,乙 125 萬元、丁 75 萬元;
- 步驟四:丙依同項但書不受影響,仍為 100 萬元;
- 步驟五:丁不足受償 120 萬元減 75 萬元等於 45 萬元。
記憶點
相對拋棄在拋棄人與受益人之間重分配,中間次序的抵押權人不受影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抵押權次序的調整規定在《民法》第 870-1 條,共四項,是抵押權章計算題的主戰場。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柱句設定適用前提為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並以但書明定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這是全部計算的鐵律。其下三款分別為:第 1 款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2 款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3 款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第 1 款是次序讓與,第 2 款是相對拋棄,第 3 款是絕對拋棄,三者的計算方式各異,命題者最常在此換字。
其次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條文只寫出調整的方法,並未逐字寫出相對拋棄的計算公式;拋棄人與受益人依原次序參與分配、再就合計金額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係實務通說所採的計算方式,並非條文字面可直接讀出。準備此類題型時,必須把三種調整方式的計算模型分別記熟。
第三是配套規定。《民法》第 87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該項採登記生效主義,與抵押權本身的設定相同。《民法》第 870-1 條第 3 項規定:「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使受益人取得實行權能。《民法》第 870-1 條第 4 項則處理有第三人不動產為同一債權擔保時的責任消滅。
第四是對保證人的保護。《民法》第 870-2 條規定:「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該條與本題但書所定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同屬避免調整行為外溢損及第三人的設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相對拋棄改為次序讓與,或改為對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的絕對拋棄。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