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委請丙擔任保證人,向乙借 500 萬元。於原債權確定前,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乙對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於丙?
- A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同移轉於丙
- B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
- C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不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
- D丙清償甲之債務,是履行保證債務,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
正解 B — 丙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從屬性,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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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之從屬性,以及第三人代為清償時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丙係於原債權確定前代甲向乙清償 500 萬元,雖依保證之規定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具移轉上之從屬性,仍不隨同移轉於丙,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於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A) 以從屬性為由認其隨同移轉,與該項所定不符。
- (B)
正確。丙承受債權,惟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隨同移轉。
- (C)
錯誤。《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丙為保證人並已清償,自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非不承受。
- (D)
錯誤。丙代甲清償固為履行保證債務,惟其效果一方面依《民法》第 749 條承受債權,另一方面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並非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最高限額抵押權)→甲以房屋在 1000 萬元範圍內為乙設定;
- 要件二(原債權確定前)→丙清償時原債權尚未確定;
- 要件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丙代甲清償 500 萬元;
- 要件四(效果)→依《民法》第 749 條承受債權,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記憶點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跟著擔保範圍走,不跟著個別債權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它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因而在原債權確定前不具移轉上的從屬性,本題即以此為軸。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其要件有三:擔保之債權須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須定有最高限額、須以不動產為擔保。既然擔保對象是不特定債權的集合,個別債權的移轉自不應牽動抵押權本身,這是《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的立法基礎。
其次是該項的兩種情形。前段處理債權讓與,後段處理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二者的效果相同,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處理的是債務承擔,方向與第 1 項一致,都是把確定前的個別變動隔離在抵押權之外。
第三是與保證規定的銜接。《民法》第 749 條使保證人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此為法定移轉。本題的關鍵在於:債權雖依該條移轉於丙,擔保物權卻因《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而留在原處,形成債權與擔保分離的狀態。若在原債權確定後始行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已轉為與普通抵押權相同的從屬性,結論即會不同,這正是本題以原債權確定前設定事實的用意。
第四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該條所揭示者為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確定前的處理並列,可看出立法者對兩種抵押權採取不同的設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清償時點改在原債權確定後,或把丙改為物上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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