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
- A甲男因無告知之義務,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
- B乙女因婚前並未調查清楚,故不得撤銷該婚姻
- C乙女得於發現真相後,即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D精神病不可歸責於甲,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
正解 C — 乙女得於發現真相後,即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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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因被詐欺而結婚之撤銷權,其行使期間與行使方式。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甲男有精神病之痼疾而隱瞞未告知乙女,係就足以影響他方締結婚姻意願之重要事項施用詐術,乙女婚後始發現真相,自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撤銷原因為因被詐欺而結婚,隱瞞足以影響結婚意願之重大疾病即該當詐欺,不因是否另有法定告知義務而異其結論。
- (B)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要件為被詐欺而結婚並於發見後六個月內請求,並未將受詐欺人婚前是否調查列為要件。
- (C)
正確。乙女於婚後發現真相,得依《民法》第 997 條於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D)
錯誤。《民法》第 997 條所定撤銷權繫於他方是否施用詐術,而非疾病本身是否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因被詐欺而結婚)→甲男隱瞞精神病痼疾未告知乙女,致乙女陷於錯誤而結婚;
- 要件二(發見詐欺)→乙女婚後始發現真相;
- 要件三(六個月內)→自發見詐欺時起算;
- 要件四(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撤銷須以訴為之,非以意思表示為之。
記憶點
婚姻因被詐欺而締結者,撤銷期間自發見詐欺起算六個月,並以向法院請求之方式為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婚姻的撤銷原因規定在《民法》第 989 條至第 997 條,其撤銷權人與期間逐條設計而並不一致——《民法》第 989 條就只以但書設事件型的阻卻事由,未定任何期間;本題考的是其中的詐欺型。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997 條的要件有四:其一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亦即結婚之意思決定受到不法干擾;其二為撤銷權人為受詐欺或受脅迫之一方;其三為期間,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起算六個月;其四為行使方式,須向法院請求。第四個要件是婚姻撤銷與一般法律行為撤銷最大的差別:一般意思表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婚姻之撤銷則須經法院裁判,本題 (C) 特別寫出向法院請求,即在測驗此點。
其次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民法》第 99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其期間為三年,起算點為知悉不能治之時。《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其撤銷權人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一方,起算點為常態回復。本題事實是甲男有精神病痼疾而隱瞞,若誤把它讀成《民法》第 996 條的情形,撤銷權人就會變成甲男而非乙女,方向完全相反,這是本題最大的陷阱。
第三是分辨點的位置。隱瞞重大疾病是否構成《民法》第 997 條所稱詐欺,條文本身並未逐字界定,其判斷有賴實務對詐欺概念在身分行為上的操作,考生準備時應把常見類型一併掌握。
第四是撤銷權人的對照。《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該條之撤銷權人及於法定代理人,並以但書設有阻卻撤銷之事由;《民法》第 991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其撤銷權人又有不同。這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就各撤銷原因分別設計權利人,而期間之有無與長短也隨之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間拉長至發現後逾六個月,測驗除斥期間;或把事實改為結婚時處於精神錯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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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