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 A僅丙
- B僅乙、丙
- C僅丙、戊
- D僅乙、丙、丁
正解 B — 僅乙、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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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以及配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如何定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民法》第 1116-1 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妻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女兒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人同列第一順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乙依《民法》第 1116-1 條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亦屬第一順位,不以丙一人為限。
- (B)
正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為妻乙與女兒丙。
- (C)
錯誤。《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直系血親尊親屬。」母戊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列於第二順位,非第一順位。
- (D)
錯誤。《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子婦、女婿。」女婿丁列於第六順位,非第一順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受扶養權利之要件)→依《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 要件二(扶養義務之發生)→依《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 要件三(順序)→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
- 要件四(配偶之定位)→依《民法》第 1116-1 條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順位。
記憶點
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跟子女一樣,受扶養的順序跟父母一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扶養一節有兩張順序表,一張是義務人順序,一張是權利人順序,配偶則另以一條規定插入其中,本題考的正是三者的交會處。
先做要件拆解。《民法》第 1114 條柱句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其下四款分別為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該條決定的是誰與誰之間有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則在義務人有數人時定其履行順序,七款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本題兄己屬第四順位、母戊屬第二順位、女婿丁屬第六順位,均在丙與乙之後。
其次是配偶的定位。《民法》第 1116-1 條採取雙向定位:負義務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順序,受權利時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順序。這一條是本題的樞紐,若漏看,答案就會落到只有丙一人。
第三是同順位者的內部處理。《民法》第 1115 條第 2 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 1115 條第 3 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乙與丙同列第一順位後,再依經濟能力分擔,本題已設定二人均有經濟能力。
第四是權利人順序的對照。《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就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定其受扶養之順序,七款依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與義務人順序表相比,並非整表顛倒,而是第一、二款(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第三、五款(家屬與家長)、第六、七款(夫妻之父母與子婦女婿)三組逐對互換,第四款兄弟姊妹則兩表相同。這種近似而不相同的對照,是命題者最常設陷阱的地方。
第五是受扶養要件。《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本題題幹已寫明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即在使該要件無爭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測驗第 2 項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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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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