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
- A丙得 1200 萬元
- B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00 萬元,己得 400 萬元
- C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 D丙得 3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庚得 300 萬元
正解 C — 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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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繼承人與其子同時死亡時的繼承人範圍,以及代位取得應繼分的計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死亡時繼承即行開始,繼承人的資格也以該時點認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甲與乙既推定為同時死亡,《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不能取得甲之遺產。乙不能繼承並不等於乙這一房被排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甲之遺產 1200 萬元,丙取得 600 萬元,乙之 600 萬元由戊、己均分而各得 30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項把 1200 萬元全歸丙一人,等於否定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與代位繼承之制度不合,錯誤。
- (B)
本項將 1200 萬元由丙、戊、己按人數平分,係把戊、己當成與丙同一輩分而各自取得一份;代位人所取得者為被代位人乙的那一份,本項錯誤。
- (C)
丙取得自己的 600 萬元,戊、己就乙之 600 萬元再行均分,各得 300 萬元,本項正確。
- (D)
庚之父丙尚生存,丙自己即為繼承人,庚無從代位取得任何應繼分,本項將庚列為分配對象,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繼承開始→甲死亡;
- 要件二,乙之地位→與甲推定同時死亡,於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
- 要件三,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
- 效果,丙 600 萬元,戊、己各 300 萬元。
記憶點
代位人領的是被代位人那一份,不是自己另算一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有三個環節要分開處理:繼承何時開始、乙能不能繼承甲、乙的那一份由誰取得。《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資格的判斷時點就固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同時死亡的推定則把先後順序這個變數消滅掉,《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其效果是兩人互相不繼承對方的遺產。
權利能力的位置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既與甲推定為同時死亡,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不具權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取得繼承人的地位。命題者把陷阱設在這裡:考生若以為乙不能繼承等於乙這一房出局,就會選擇由丙獨得的選項。實際上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原本的應繼分,代位繼承的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
數字怎麼算
先定分母: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乙、丙二人,遺產 1200 萬元按人數平均,各為 600 萬元。再定代位:乙那一份 600 萬元由戊、己二人取得,各 300 萬元。丙自己生存,其女庚並無代位的餘地,所以庚在本題完全不出現在分配名單上。這個結構是代位繼承最典型的考法,數字只要分成兩層就不會錯。
易混淆條文對照
遺產分配另有一組加減的規定,與本題並列但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題並無生前特種贈與的事實,不生歸扣問題;考題很喜歡把歸扣與代位合併命題,判斷時要先把兩者拆開。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成乙先於甲死亡、或改問拋棄繼承時應繼分之歸屬(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判斷方式仍然是先確定繼承開始時點,再確定各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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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