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戊、己二子,丙有一女庚,某日甲與乙出遊不幸同時死亡,甲已喪偶,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1200 萬元,應如何分配?

  1. A丙得 1200 萬元
  2. B丙得 400 萬元,戊得 400 萬元,己得 400 萬元
  3. C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4. D丙得 3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庚得 300 萬元

正解 C — 丙得 600 萬元,戊得 300 萬元,己得 30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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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繼承人與其子同時死亡時的繼承人範圍,以及代位取得應繼分的計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死亡時繼承即行開始,繼承人的資格也以該時點認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甲與乙既推定為同時死亡,《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不能取得甲之遺產。乙不能繼承並不等於乙這一房被排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甲之遺產 1200 萬元,丙取得 600 萬元,乙之 600 萬元由戊、己均分而各得 30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項把 1200 萬元全歸丙一人,等於否定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取得乙之應繼分,與代位繼承之制度不合,錯誤。

  2. (B)

    本項將 1200 萬元由丙、戊、己按人數平分,係把戊、己當成與丙同一輩分而各自取得一份;代位人所取得者為被代位人乙的那一份,本項錯誤。

  3. (C)

    丙取得自己的 600 萬元,戊、己就乙之 600 萬元再行均分,各得 300 萬元,本項正確。

  4. (D)

    庚之父丙尚生存,丙自己即為繼承人,庚無從代位取得任何應繼分,本項將庚列為分配對象,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繼承開始→甲死亡;
  2. 要件二,乙之地位→與甲推定同時死亡,於繼承開始時已無權利能力;
  3. 要件三,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
  4. 效果,丙 600 萬元,戊、己各 300 萬元。

記憶點

代位人領的是被代位人那一份,不是自己另算一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有三個環節要分開處理:繼承何時開始、乙能不能繼承甲、乙的那一份由誰取得。《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資格的判斷時點就固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同時死亡的推定則把先後順序這個變數消滅掉,《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其效果是兩人互相不繼承對方的遺產。

權利能力的位置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乙既與甲推定為同時死亡,於甲之繼承開始時已不具權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取得繼承人的地位。命題者把陷阱設在這裡:考生若以為乙不能繼承等於乙這一房出局,就會選擇由丙獨得的選項。實際上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代位取得乙原本的應繼分,代位繼承的要件與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

數字怎麼算

先定分母: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乙、丙二人,遺產 1200 萬元按人數平均,各為 600 萬元。再定代位:乙那一份 600 萬元由戊、己二人取得,各 300 萬元。丙自己生存,其女庚並無代位的餘地,所以庚在本題完全不出現在分配名單上。這個結構是代位繼承最典型的考法,數字只要分成兩層就不會錯。

易混淆條文對照

遺產分配另有一組加減的規定,與本題並列但不適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本題並無生前特種贈與的事實,不生歸扣問題;考題很喜歡把歸扣與代位合併命題,判斷時要先把兩者拆開。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成乙先於甲死亡、或改問拋棄繼承時應繼分之歸屬(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判斷方式仍然是先確定繼承開始時點,再確定各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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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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