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於遲暮之年結婚。甲婚前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未婚無子女,丁有一女戊。乙婚前有子女己一人。甲、乙結婚不久後,甲、丁相繼死亡。之後,丙作成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基金會。丙死亡時遺產價值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何人得向庚主張若干金額之特留分扣減?

  1. A乙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2. B戊得主張扣減 300 萬元
  3. C戊得主張扣減 200 萬元
  4. D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正解 D — 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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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留分扣減權的主體,須先確定何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得行使扣減權者,為應得特留分之人。《民法》第 1223 條柱句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該條把特留分繫於繼承人的身分。丙未婚且無子女,並無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甲已先於丙死亡;

其兄弟姊妹丁亦已死亡。乙為甲之配偶,與丙之間並無血親關係;己為乙之子,與丙亦無血親關係;戊為丁之女,並非丙之兄弟姊妹,而代位繼承之範圍規定於《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兄弟姊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在其中。丙死亡時無人具備得主張特留分之地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乙為甲之配偶,於丙而言為姻親而非血親,並非《民法》第 1223 條所稱之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扣減,本項錯誤。

  2. (B)

    戊為丁之女,並非丙之兄弟姊妹,亦不因丁先死亡而取得丙之繼承人地位,其無特留分可資扣減,本項所稱得扣減 300 萬元,錯誤。

  3. (C)

    本項與 (B) 同樣以戊為扣減權人,僅金額不同;戊既非丙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225 條即無扣減之餘地,本項錯誤。

  4. (D)

    丙之遺產雖以遺囑全部遺贈庚基金會,惟丙死亡時並無應得特留分之人存在,無人得依《民法》第 1225 條主張扣減,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遺贈→丙以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庚;
  2. 要件二,是否有應得特留分之人→丙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已死亡,兄弟姊妹丁已死亡;
  3. 效果,無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

記憶點

先問誰是繼承人,再問特留分,最後才問扣減;第一步是空的,後兩步就不必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特留分扣減的判斷有固定的三層次序:先確定繼承人為何人,再依身分定其特留分比例,最後看遺贈是否使其應得之數不足。本題把丙的親屬關係鋪得很滿,實際上每一個人都在繼承人之外,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被人數迷惑而跳過第一層。

逐款並列

《民法》第 1223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2 款規定:「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4 款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第 5 款規定:「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各款所列的都是身分,而不是親等的遠近,所以判斷時要逐一比對題示人物與各款身分是否相符。

遺囑自由的界限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該條把遺囑自由與特留分的關係寫成一句:特留分是遺囑自由的外框,框內遺囑人可以任意處分。本題丙既無應得特留分之人,這個外框就不存在,全部遺贈庚基金會的遺囑得以完全實現。

計算基準的位置

《民法》第 1224 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該條指出特留分不是就遺產表面金額計算,而是先依歸扣的規定算出應繼財產、再扣除債務。本題不必進入這一層,但它是同一組考點裡最常搭配出現的規定。

易混淆之處

特留分與應繼分是兩個層次:應繼分是無遺囑時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遺囑自由的底線,兩者的計算基礎與功能都不同,不可互相代換。本題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就是把姻親當成繼承人;乙與丙之間因甲的婚姻而生姻親關係,姻親並不因此取得繼承地位。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成被繼承人尚有生存配偶或父母,此時扣減權人就出現;也常改問遺贈與應繼分指定的區別、扣減的順序,或改問受遺贈人有數人時如何按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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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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