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須變更借用 A 地意思,而改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 20 年以上,始能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規定
  2. B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後,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其地上權登記申請,此時甲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3. C若地政機關尚未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乙對甲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土地時,法院無庸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進行實體審酌
  4. D若地政機關已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在未為登記前,甲占用 A 地仍無正當權源,法院亦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實體上裁判

正解 D — 若地政機關已受理甲之地上權登記申請,在未為登記前,甲占用 A 地仍無正當權源,法院亦不得為時效取得之實體上裁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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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以及登記申請與法院實體審酌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所定的法律效果是取得登記請求權,而不是直接取得物權;地上權之時效取得係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而生,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占有人已向地政機關申請地上權登記者,於登記完成前,法院就其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仍應為實體上之審酌。本項卻把已申請登記的情形一併排除在實體裁判之外,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甲原係基於借用關係而占有 A 地,其占有欠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依《民法》第 769 條所示之取得時效結構,須以一定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並經法定期間,本項敘述正確。

  2. (B)

    《民法》第 769 條所定之效果為得請求登記,占有人於登記完成前尚未取得物權;本項所稱甲此時仍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敘述正確。

  3. (C)

    依實務見解,占有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時,法院於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中,無庸就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審酌,本項敘述正確。

  4. (D)

    地政機關已受理登記申請後,法院即應就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上之裁判,本項一律否定實體裁判,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占有之意思→須自借用之意思變更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2. 要件二,占有態樣與期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逾 20 年;
  3. 要件三,登記申請之有無→已受理申請;
  4. 效果,法院應為實體上之審酌。

記憶點

時效完成先拿到的是登記請求權,有沒有去申請登記,決定法院要不要實體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取得時效的要件可以拆成占有之意思、占有之態樣、占有之期間與客體四項。《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把四項一次列齊,而地上權的時效取得則是準用這一組規定,把以所有之意思換成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本題甲的占有始於借用,屬於他主占有,若不變更意思,時效根本不會開始進行。

相鄰條文的並列

《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把期間縮短,代價是占有之始須善意並無過失,兩條各有各的要件組合。《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該款把占有意思的變更列為時效中斷事由,正好從反方向印證占有意思在取得時效中的地位。

實務見解的位置

本題四個選項真正要分辨的,不是條文文字,而是登記申請與法院審判之間的分工。土地登記由地政機關受理,法院則處理民事紛爭;在占有人尚未提出登記申請時,法院於所有人請求返還土地的訴訟中不必先行認定時效取得的要件,但占有人一旦提出申請,該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就成為判斷占有有無正當權源的前提,法院即應為實體上的審酌。這一組分辨點來自實務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所有人這一側的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乙依該項請求返還 A 地時,甲是否無權占有,正是本題各選項的共同焦點。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登記程序、占有意思變更的舉證,或改成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土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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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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