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2. B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3. C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4. D訴訟救助僅限於原告得為聲請,被告並無聲請權

正解 C — 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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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救助的聲請法院、聲請人的釋明範圍與得聲請之主體。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該項把聲請的對象定在受訴法院。本訴訟既然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受訴法院即為第二審法院,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108 條規定:「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該條所設者是互惠的限制,並非外國人不得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項敘述錯誤。

  2. (B)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聲請人應釋明者為無資力之事由;至於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是法院不應准許救助的事由,並非聲請人的釋明對象,本項敘述錯誤。

  3. (C)

    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本項敘述正確。

  4. (D)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該項所定之聲請人為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都包括在內,本項把被告排除在外,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2. 要件二,本訴訟之繫屬審級→第二審法院;
  3. 效果,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記憶點

訴訟救助跟著受訴法院走,案子在哪一審,就向哪一審聲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訴訟救助的要件有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以及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設積極要件並課予法院准許的義務,但書則設消極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該項把資力的認定基準寫明,避免法院僅看名下財產的形式數字。

釋明的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該項前段提供釋明的替代方法,後段則就保證書應載明之事項一併設有規定。把第 1 項至第 3 項合起來看,聲請的對象、應釋明的事項與釋明的替代方式各自分工,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把釋明的客體換成了勝訴之望。

准許後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由這三款可以看出,訴訟救助的效力是暫免而非免除。《民事訴訟法》第 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該條把效力延伸到其他程序。

事後的調整與收取

《民事訴訟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 112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兩條分別處理資力回復與受救助人死亡的情形。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駁回救助聲請後的裁判費處理、保證書人的責任,或改問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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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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