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
  2. B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
  3. C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者,在移送訴訟前,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得為任何處分
  4. D原告就清償借款事件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但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法院不得再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正解 C — 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者,在移送訴訟前,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之進行,不得為任何處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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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移送訴訟的發動方式、移送前的必要處分,以及應訴管轄的效果。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該條要求法院於移送前遇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並未使原法院停止一切訴訟程序。本項卻稱應停止一切訴訟程序、不得為任何處分,與該條不合,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該項之發動方式為原告聲請與法院依職權,並未賦予被告聲請移送之權利,本項所述正確。

  2. (B)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該項所限制者僅為駁回聲請之裁定,依職權所為之移送裁定不在其內。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該條本文之不得抗告本身即設有例外(除別有規定外),而移送裁定使訴訟自原法院脫離,實務不以單純中間裁定看待,兩造均得抗告,本項正確。

  3. (C)

    法院於移送前遇有急迫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本項所稱不得為任何處分,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

  4. (D)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受訴法院既因應訴取得管轄權,即無再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移送之餘地,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法院認無管轄權而應移送→是;
  2. 要件二,移送前有無急迫情形→若有;
  3.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仍應為必要之處分,而非停止一切程序。

記憶點

移送不是把案子凍結,急迫的事該做還是要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移送訴訟制度處理的是管轄錯誤的補救,其設計有三個環節:由誰發動、移送前的空窗期怎麼辦、移送後的效果如何。三者分別由不同條文承擔,考題最喜歡把它們互相調包。

同條各項的分工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定型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的情形,其聲請人是該條款的他造;惟依同項但書,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時,他造並無該項之聲請權。該項與第 1 項無管轄權的移送是兩組不同的規定。

移送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禁止再移送,其但書則就專屬管轄留一個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該項使繫屬溯及,這也是移送與駁回起訴最重要的差別。

移送裁定為什麼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單看這一句,移送裁定似乎也是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而不得抗告,這正是 (B) 最容易被推翻的地方。但該條本文之禁止自己就留了例外(除別有規定外),而《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只把「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定為不得聲明不服,並未及於移送裁定本身。應誠實指出:本題可引之《民事訴訟法》條文裡,沒有一條逐字寫出移送之裁定得抗告這一句;(B) 的正面依據是上述反面解釋與實務通說——移送裁定使訴訟自原法院脫離,不是單純的中間裁定。抗告向誰提出,則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應訴管轄的界限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所定之應訴管轄,以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並為本案言詞辯論為要件;其適用範圍不及於專屬管轄,這是實務與學理一致的見解,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選項 D 所舉的清償借款事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因而落在該條的射程內。

急迫處分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所定之必要處分,發生在原法院已認自己無管轄權、卻尚未完成移送的空窗期;若此時一律停止一切程序,證據可能滅失、保全的時機可能錯過。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移送裁定確定後的羈束力,或駁回移送聲請的救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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