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2. 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3. C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4. D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正解 B — 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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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被告的土地管轄,特別審判籍與共同管轄法院的關係。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丙遭強押之住家在苗栗、遭毆打及囚禁之處在新竹,兩地都是本件侵權行為地。《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甲、乙之住所分別在臺中與彰化,依該條本文原本各該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甲、乙二人就本件有共同的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該條但書管轄即集中於該共同管轄法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臺中、彰化為甲、乙之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管轄已由共同管轄法院承擔,本項敘述錯誤。

  2. (B)

    苗栗與新竹均為本件侵權行為地,且為甲、乙共同之管轄法院所在,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由該二法院管轄,本項敘述正確。

  3. (C)

    本項使四個法院俱有管轄權,係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之結果,敘述錯誤。

  4. (D)

    《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本件侵權行為地散在苗栗與新竹,依該條兩地法院俱有管轄權,本項把苗栗排除,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訴訟類型→因侵權行為涉訟;
  2. 要件二,行為地→苗栗與新竹;
  3. 要件三,共同被告之住所地→臺中與彰化,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
  4.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由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管轄。

記憶點

共同被告住所分散時,找得到共同管轄法院,但書就把管轄收攏過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土地管轄的判斷順序是:先看有無專屬管轄,再看普通審判籍,最後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則多一層集中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的結構正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讓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書在有共同管轄法院時把管轄集中過去。本題把兩名被告的住所拆到臺中與彰化,又把行為地拆到苗栗與新竹,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停在本文而漏掉但書。

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依實務見解,《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行為地,兼指加害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本件甲、乙先在苗栗強押丙,再於新竹毆打及囚禁,妨害自由與傷害的行為分別發生在兩地,兩地因而都是行為地。《民事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該條處理的正是同一據以定管轄之地散在數個管轄區域的情形,所以苗栗、新竹二法院並存,不能只留其中之一。

同條其餘各項的並列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三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處理侵權行為管轄的一貫作法,都是就損害發生的具體地點增設可供選擇的法院。

實體法的基礎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乙聯手為之,丙得請求二人連帶賠償,程序上因而以共同被告起訴,管轄的集中問題也才會發生。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的競合、專屬管轄的優先,或改成被告住所地與債務履行地並存時原告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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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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