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失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就一般民事訴訟之本案請求,如法院負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時,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在家事訴訟事件,有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無須於適當時期提出
  2. B就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或法院有無審判權等類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其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
  3. C失權制度係基於促進訴訟之要求,無須考量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有無可歸責性
  4. D民事訴訟法上並未有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而僅規定個別促進訴訟義務而已

正解 B — 就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或法院有無審判權等類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其相關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不會罹於失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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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適時提出主義與失權效,以及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的例外。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法院有無審判權,都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該款不生失權效果,本項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既準用上開規定,當事人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仍應於適當時期提出,本項後段敘述錯誤。

  2. (B)

    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受失權效之拘束,本項敘述正確。

  3. (C)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該項以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即以可歸責性為前提,本項稱無須考量可歸責性,敘述錯誤。

  4. (D)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所定者,即為一般性的適時提出義務,本項稱民事訴訟法上並無一般促進訴訟義務之規定,與該項不合,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事項是否為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適格與審判權屬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2. 要件二,是否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各款之除外情形→落在第 1 款;
  3. 效果,不生失權效果。

記憶點

法院自己該查的事,當事人什麼時候講都不會失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失權制度的兩個支柱,一是《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的適時提出義務,二是《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準備程序失權效。前者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整個言詞辯論;後者是特別規定,處理準備程序終結後的主張。兩者都以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對象,這一點正是本題選項 B 得以成立的關鍵: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當事人未及時提出而被排除。

逐款引出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由第 2 款至第 4 款可以看出,立法者在效率之外保留了相當寬的衡平出口,第 3 款並課予釋明的負擔。

可歸責性的位置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把駁回的門檻設在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並附加有礙訴訟之終結這個結果要件。換言之,逾時提出本身並不當然被駁回,還要看主觀可歸責性與客觀影響,選項 C 把這一層整個拿掉,方向與該項相反。

職權調查的另一側

《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該項處理的是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與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生失權是兩件事:前者是法院能不能自己動手,後者是當事人會不會因遲誤而喪失主張的機會。兩者常被合併命題,判斷時要先問句子在講哪一件。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準備程序終結後追加主張的容許性、家事事件中職權探知主義的射程,或改問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限制。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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