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7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獨立營業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對於業務範圍以外之其他財產權訴訟並無訴訟能力
  2. B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
  3. C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訴訟能力
  4. D受輔助宣告之人被訴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得為應訴之訴訟行為

正解 B — 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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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能力的判斷標準,以及身分及人身自由事件的程序能力特則。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則上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固無訴訟能力;惟《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如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仍有程序能力。本項將其一概否定,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該項所賦予之行為能力以其營業為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就業務範圍以外之財產權訴訟即無訴訟能力,本項敘述正確。

  2. (B)

    受監護宣告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於一定條件下仍有程序能力,本項所稱就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敘述錯誤,為應選之項。

  3. (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本項敘述正確。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人之行為能力狀態→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
  2. 要件二,事件類型→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3. 要件三,有無意思能力→能證明者;
  4. 效果,仍有程序能力,並非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

記憶點

財產事件看行為能力,身分與人身自由事件另有一把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訴訟能力的原則規定把判斷完全交給實體法上的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而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自身的身分與人身自由,若一律以行為能力為準,本人反而無從在攸關自己的程序中發聲,因此另設程序能力的特則。本題把選項寫成一切訴訟均無訴訟能力,就是要測驗考生知不知道這個特則的存在。

特則的三層結構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該項與訴訟能力的原則規定相同。《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該項以年齡為判準。《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3 項則以意思能力為判準,把受監護宣告之人納進來。三項由寬到窄逐層鋪陳,第 2 項與第 3 項都限於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程序上的保護配套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該項使法院得為程序能力受限的當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該項則是陳述意見時的陪同機制。有能力發聲與發聲時受保護,是兩件配套的事。

受輔助宣告之人

《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該款把訴訟行為列入應經輔助人同意之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2 項則就應訴設有例外,因為被訴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自己發動,若仍須取得同意,將使其無從防禦。

其他考法

同一考點常改問程序監理人的選任要件、未成年人在親子事件中的程序能力,或改問訴訟能力欠缺時的補正與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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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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