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 B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
- C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 D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正解 D — 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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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之選擇合併之審判方式,以及第一審判決後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正解理由
甲主張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其依據為《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所定借用人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之返還義務;甲主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二請求權指向同一給付聲明,甲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即為選擇合併。依實務見解,第一審就其中一請求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上訴後,未受裁判之他請求亦隨同移審;
《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第二審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時,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選項 (D) 之敘述與此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法院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時即得判甲勝訴,無須再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
- (B)
正確。要為甲敗訴判決,須借用物返還請求與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始能駁回甲之訴。
- (C)
正確。法院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時,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
- (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二審認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時,仍應就隨同移審而未受裁判之所有物返還請求為審判。
涵攝步驟
- 訴訟標的一→ 甲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
- 訴訟標的二→ 甲就同一 A 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聲明→ 命乙返還 A 地並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 審判順序→ 一請求有理由即可勝訴,無理由則須續就他請求審判。
記憶點
選擇合併是一個有理由就能勝訴、要敗訴則須全部無理由;上訴後他請求一併移審,第二審不能置之不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個請求權的條文基礎。《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此為契約上之返還請求權,以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且期限屆至為要件。《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為物權的返還請求權,以原告有所有權、被告無權占有為要件。兩者要件不同、舉證重心不同,卻可導向同一個給付聲明,這正是選擇合併得以成立的前提。
二、合併型態的區辨。原告以數請求求為同一聲明而請求擇一判決者為選擇合併;若原告排定順序,先位有理由即不審後位者為預備合併;若數請求各有各的聲明則為單純合併。三者在法院要不要就全部請求表示意見這一點上結論不同:選擇合併之判決理由只需交代其所採之一請求,但駁回原告之訴時,理由必須涵蓋全部請求,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上訴後的審判範圍。第一審依其中一請求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上訴時所欲除去者是該敗訴的不利益,而原告以數請求支撐的是同一個聲明;依實務見解,未受裁判之他請求隨同移審,第二審不得僅以其所採之請求無理由即改判原告敗訴。《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廢棄之後如何處理,仍須回到選擇合併的審判方式,就他請求續為審判,這一層條文本身未予明定,屬程序法理的填補。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擇合併換成預備合併,問第一審准先位、被告上訴而第二審認先位無理由時應如何處理;或問第一審漏未就其中一請求表示意見是否為判決脫漏。兩題的關鍵都在合併型態的辨識,而辨識線索通常就寫在題幹的聲明方式裡,本題寫的正是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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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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