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 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 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 D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
正解 C — 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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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據保全之聲請要件、聲請狀應表明事項、管轄法院與裁定之救濟。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應保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各款所列並無訴訟標的一項,選項 (C) 所述三者均在其中,且謂不必記載訴訟標的,與本項所定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起訴前既得聲請,相對人自不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同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就不能指定他造之情形設有規定。
- (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起訴後向受訴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為法律明定,並非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 (C)
正確。理由如上。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者救濟途徑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 本題為純就制度設計發問之題型,其審查對象為聲請之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聲請應表明事項(同法第 370 條第 1 項各款)、裁定之救濟(同法第 371 條第 3 項)三個層次。
記憶點
保全證據的聲請狀要寫的是他造、證據、待證事實與保全理由;起訴前後都能聲請,而准許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駁回的才能抗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與功能。《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本項前段是傳統的證據保全,重在防止證據消失;後段則是為確定事、物現狀而設,兼具紛爭解決與訴訟外評估之功能,適用範圍明顯較廣。《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故保全時仍須依各該證據方法之規定進行。
二、管轄與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同法第 369 條第 2 項規定:「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可見證據保全並非起訴前的專屬制度,起訴後同樣用得上,這正是選項 (B) 的陷阱所在。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訴訟繫屬中法院尚得依職權為之。
三、聲請程式與釋明。《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需要釋明的是不能指定他造之理由與保全證據之理由,至於應保全之證據與應證之事實只要表明即可。要留意的是,聲請狀不必記載訴訟標的,因為證據保全在起訴前即得為之,此時訴訟標的本來就尚未特定,這是制度設計上的一致性。
四、裁定與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准許保全只是先把證據固定下來,不生實體上不利益,故不許聲明不服;駁回則使聲請人有證據滅失之風險,才給抗告。
五、延伸的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證據保全程序甚至可以直接導出具執行力的協議,這一條常與本題的四個選項一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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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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