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者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
- A併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乙給付積欠之租金
- B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 C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 1 年前之借款
- D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正解 B — 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合意管轄之射程、數宗訴訟之合併提起與專屬管轄之阻斷。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甲、乙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其射程及於租賃契約而生之訴訟。至於其他請求可否一併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本條把定有專屬管轄的訴訟排除在外。選項 (B) 係就 A 地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物權涉訟,此類訴訟之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A 地既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即不得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提起。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得合併提起。積欠租金之請求係由租賃契約而生,在《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之範圍內。
- (B)
不得合併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為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不在得合併提起之列。
- (C)
得合併提起。消費借貸之借款返還請求雖非由租賃契約而生,惟受訴法院對租賃返還之訴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仍得合併提起。
- (D)
得合併提起。租約到期後繼續占有 A 地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為債之關係所生,非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得合併提起。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合意之射程→ 甲、乙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要件二,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 甲對乙合併提起之各項請求;
- 要件三,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 所有物返還請求所涉之 A 地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記憶點
合意管轄只管得住那個契約長出來的訴訟;碰上不動產物權涉訟的專屬管轄就到此為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合意管轄的兩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條的限制有二:範圍上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形式上須以文書證之。本題合意寫在租賃契約裡,其射程自然是租賃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例如返還租賃物、給付租金、違約金等。
二、合併提起與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本條讓原告不必為每一個請求分別找法院,但設了三道門檻:被告須同一、不得有專屬管轄、須得行同種訴訟程序。選項 (C) 的借款返還請求雖然與租賃無關,正是靠本條進來的。另《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是另一條合併管轄的特別規定,方向恰好相反,是把債權請求拉到不動產所在地。
三、專屬管轄的阻斷效果。不動產物權涉訟之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證據調查與登記資料均集中於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一旦存在,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法院也不能以合併提起為由取得管轄,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把它寫成除外的原因。所有物返還請求以原告有所有權、被告無權占有為要件,其審理必然涉及 A 地之物權歸屬,與單純依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租賃物不同,後者只審租約是否存在、是否到期。
四、易混淆的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這三條都是任意管轄,得由原告選擇;與專屬管轄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規定,考場上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再看合意或合併能不能發揮作用。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項改成分割共有物、確認地上權存在或塗銷登記,測試考生能否辨識哪些屬於不動產物權涉訟;也常把合意管轄寫成專屬合意或非專屬合意,考它能不能排除其他法定管轄。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