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B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C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D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正解 B — 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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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電子投票、委託出席與親自出席何者為準,以及臨時動議之表決權歸屬。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該項之擬制與視為棄權,繫於股東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條文未就股東事後有無到場另設文字。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如何處理已電子投票之股東親自到場的情形,本選項逕予否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甲未撤銷委託,以代理人之表決權為準。
- (B)
錯誤。股東乙電子投票後仍親自出席時,其就臨時動議之表決權須依實務見解判斷。
- (C)
正確。《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丙於開會二日前撤銷,合於該期限。
- (D)
正確。《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涵攝步驟
- 先分辨股東是委託出席、電子行使或親自出席,再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與第 177-2 條決定何者為準。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2 項把電子投票的股東擬制為出席、就臨時動議視為棄權;到場時怎麼算要看實務見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電子投票的三條規則彼此咬合,命題者最愛在其交錯處設陷阱。《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電子投票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是選項,對符合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是義務。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能否讀出結論,而在視為親自出席這個擬制的射程。《公司法》第 17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該項的擬制與視為棄權,繫於股東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條文並未就股東事後親自到場的情形另設文字。因此股東親自出席時就臨時動議的表決權如何處理,須參酌主管機關函釋之見解,並非僅由條文字面即可推得,考生作答時應留意題幹已寫明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三種行使方式相遇時的優先順序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3 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而《公司法》第 177-2 條第 2 項則就電子行使後親自出席之情形,以是否於開會二日前撤銷為準。前者是電子投票對上委託出席,後者是電子投票對上親自出席,兩組規則的判準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委託書之數量限制與視訊出席。《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就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設有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百分之三之限制;《公司法》第 172-2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視訊出席的擬制並未如電子投票設有臨時動議棄權之但書,兩者常被拿來對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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