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為一家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特別股,其特別股之設計內容,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適法?
- AX 公司擬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該特別股之設計,得針對「總經理之任用」行使否決權
- BX 公司擬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發行特別股,而該定額或定率得為零
- CX 公司擬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而該特別股股東,於選舉董事或監察人時,其選舉權之計算得乘以複數表決權,無須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 DX 公司擬發行無表決權特別股,並禁止該特別股股東出席股東會
正解 B — X 公司擬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發行特別股,而該定額或定率得為零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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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特別股時,章程得如何設計其權利內容。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第 1 款所定之定額或定率,其數值由章程自行設計,訂為零亦屬該款所許之定額或定率設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適法。否決權所得否決者為股東會決議事項,而總經理之委任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屬董事會決議事項,其否決範圍逾越股東權之射程。
- (B)
適法。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
- (C)
不適法。《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本選項稱選舉監察人亦得乘以複數表決權,與該項相反。
- (D)
不適法。《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3 款文義所及者為表決權;同項第 8 款「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係概括款,故不得僅以第 3 款未提出席權即反推章程得剝奪出席權。本項之依據在於通說與主管機關見解:表決權之有無與出席股東會之權利分屬二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仍得出席,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推得。
涵攝步驟
- 先確認 X 公司適用《公司法》第 157 條而非同法第 356-7 條,再把各選項對位到該條各款。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煞車,選監察人時回到一股一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特別股的權利設計在民國一百零七年修正後大幅鬆綁,但鬆綁的範圍以《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為框架,且對公開發行公司另設限制。《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本題 X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故第 1 項第 4 款之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特別股對其仍有適用,此為解題的第一道分水嶺。
要件拆解上,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射程受兩層限制。第一層是《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就監察人選舉所設之回復規定;第二層則是否決權特別股的客體必須是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屬董事會權限,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因此把總經理之任用交給特別股股東否決,等於以章程改動法定機關權限分配。此一分辨點須參酌主管機關函釋之見解,並非僅由條文字面即可推得。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閉鎖性公司之對應規定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356-7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監察人選舉時不必回復為與普通股相同,與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恰為相反的設計,命題時兩者常被並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特別股之收回與股息之累積。《公司法》第 158 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收回權與章程所定權利之保護並列,是特別股章節的另一個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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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