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乙、丙 3 人均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於通常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各可單獨為之
  2. B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多數決決定之
  3. C甲、乙、丙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4. D甲、乙、丙任期最長為 3 年,但得連選連任

正解 B — 對重大監察事務之執行,甲、乙、丙有不同意見時,應採多數決決定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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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行使方式、兼任禁止與任期。

正解理由

監察權之行使採各監察人單獨行使之原則,並非以會議體之多數決作成決定,亦不因監察事務屬通常或重大而異其行使方式;本選項謂重大監察事務應採多數決,與該原則不符。故選 B。惟須誠實指明:該原則之明文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本詳解無從逐字引出。可引範圍內的《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該項僅在描述監察人之權限內容,其以監察人為權限主體與上開原則方向一致,但不是該原則之依據,亦不得以其未提及合議程序反推監察人不得採多數決。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前述單獨行使之原則,甲、乙、丙就通常監察事務自得各自為之。

  2. (B)

    錯誤。理由如前述,重大監察事務亦由各監察人單獨行使。

  3. (C)

    正確。《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該條所定之兼任禁止對三名監察人一體適用。

  4. (D)

    正確。《公司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甲、乙、丙均為 A 公司監察人;
  2. 再就其行使方式判斷是單獨行使或合議決定;
  3. 最後把兼任禁止與任期兩項形式要件比對。

記憶點

監察人是各自獨立的監督者而非會議體,《公司法》第 222 條再加上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的身分隔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監察人與董事在《公司法》上的組織原理截然不同。董事以董事會為法定會議體,其職權須經決議行使;監察人則各自為獨立機關,其監察權由各人單獨行使,這是理解本題的核心。惟此一原則之明文依據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以下所引《公司法》第 218 條僅在描述監察人之權限內容,不作為該原則之依據。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把監察人的權限分成三組: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三組權限的主體都是監察人本身。《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並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委託專業人士審核之權限主體同樣是監察人。至於妨礙監察人檢查之效果,同法第 218 條第 3 項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課以罰鍰,並依同條第 4 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該罰則所保護者即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會有召集與通知的程序設計,監察人一節則以個別監察人為權限主體,兩相對照可見兩個機關的組織形態不同。至於身分隔離,《公司法》第 222 條的兼任禁止範圍及於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其目的在維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分離。

又監察人之選舉方式,《公司法》第 216-1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名制度採章程任意採行,與董事之選舉並列,是監察人一節的另一組形式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監察人的任期屆滿效果命題。《公司法》第 21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延長執行職務與當然解任的界線,是任期考點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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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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