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0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然人與 Z 法人擔任此等職務。按在現行公司法下,有關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範圍內,為 X 公司負責人
  2. B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時,均應負忠實及注意義務
  3. C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得聲請法院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4. D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丁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正解 D — 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丁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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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臨時管理人之地位與義務,以及股東會之權限界線。

正解理由

臨時管理人依《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1 項由法院選任。本選項謂監察人丁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決議解任戊與 Z;然股東會之決議權限須有本法或章程明文,理由詳如 (D)。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戊與 Z 均在其列。

  2. (B)

    正確。既為公司負責人,即受《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拘束:「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

    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惟無法以條文原文證立。《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聲請,其效果為「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僅及於選任;《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3 項規定:「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所處理者為註銷登記。解任之聲請權人與要件,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未見規定,本項之正確依官方答案認定。

  4. (D)

    錯誤。《公司法》第 220 條所賦予監察人者,僅為「召集股東會」之權;股東會有無該決議權限屬另一問題,《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股東會之權限須有本法或章程之明文,而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賦予其解任臨時管理人者,丁縱得召集,亦無從決議解任戊與 Z。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1 項之要件該當,再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1 項定其地位與義務,末以《公司法》第 202 條檢視股東會權限。

記憶點

臨時管理人由法院依《公司法》第 208-1 條選任;股東會權限依《公司法》第 202 條須有明文,解任臨時管理人不在其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臨時管理人制度處理的是董事會癱瘓時的公司治理真空。《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本題三名董事共謀淘空並逃亡海外,董事會客觀上不能行使職權,監察人丁為利害關係人,要件均已該當。該項但書並就臨時管理人之權限設限,明定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此為與一般董事最大的不同。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臨時管理人與董事的去職途徑混同。臨時管理人既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而選任,其登記與註銷登記亦均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為之,見《公司法》第 208-1 條第 2 項、第 3 項。惟須誠實指明:該條就解任只寫到註銷登記,解任之聲請權人與要件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未見規定,本文不主張任何人得依該條聲請解任。至於股東會能否以決議使其去職,則不必等待上開問題有答案,逕依股東會權限之界線即可判斷,該界線見下段所引《公司法》第 202 條。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監察人的兩項權限並列如下。監察人固依《公司法》第 220 條有召集股東會之權,但召集權與股東會有無該事項之決議權限是兩回事;後者依《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須以本法或章程之明文為限,本題選項正是把前者當成後者。至於法人擔任職務,《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法人參與公司治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是理解 Z 法人擔任臨時管理人的背景。

另就股東會之召集權人,《公司法》第 173-1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的擴張與股東會權限的範圍是兩件事,本題選項把兩者疊在一起,正是常見的混淆手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負責人範圍的延伸。《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就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另設事實上董事與影子董事之規定,與臨時管理人同屬第 8 條擴張負責人範圍的設計,常被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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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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