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甲係 A 公司之法務長,乙係 B 公司之董事長且未於 B 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下列關於員工獎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乙
  2. BA、B 公司均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及乙
  3. CB 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A 公司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4. D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正解 D — A、B 公司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甲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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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主體、決議門檻,以及得否發給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與董事。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發行主體並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A、B 兩公司均得發行。又《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1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而為控制公司,甲為 A 公司之法務長,屬員工,B 公司得依章程將甲納入發放對象,A 公司對自己的員工甲更無疑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前段稱 A 公司不能發行與《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不符;後段以乙為對象,而乙為 B 公司董事長,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而非受僱之員工,不得為員工獎酬之對象。

  2. (B)

    錯誤。以乙為發放對象部分錯誤,理由同上。

  3. (C)

    錯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並未將發行主體限於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雖為公開發行公司仍得發行,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2 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4. (D)

    正確。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與第 11 項。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 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
  2. 再確認甲為員工而乙為董事;
  3. 最後把發行主體與發放對象分別涵攝到《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與第 11 項。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67 條的員工獎酬只給員工,董事因委任關係被排除在外,而控制從屬公司員工要靠章程訂明才進得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員工獎酬在《公司法》上散在數個條文,其共同結構是本體規定加上一個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納入的章程授權項。《公司法》第 167-1 條第 4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公司法》第 267 條第 7 項規定:「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兩者採同一立法技術,本題所考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亦循此模式,其授權見同法第 267 條第 11 項。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有二。其一是主體:《公司法》第 267 條第 9 項排除同條第 1 項至第 6 項之適用,也就是不受保留百分之十至十五由員工承購與原股東儘先分認之拘束,改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且未區分公開發行與否。其二是對象:員工獎酬的受領人須具員工身分,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5 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單純擔任董事長而未兼任其他職務者不具員工身分。此一分辨點須參酌主管機關函釋之見解,並非僅由條文字面即可推得。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公開發行公司的額外要求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0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設有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替代門檻;同條第 12 項則把發行數量、價格與條件交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此二層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轉讓限制期間命題。《公司法》第 167-3 條規定:「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二年之上限與《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所定之限制期間相同,常被一併考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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