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1.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2.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3.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4. D甲無須認股出資

正解 D — 甲無須認股出資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發起設立中章程之簽署方式、股份總數之發行、財產抵繳股款,以及發起人有無認股義務。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發起設立係由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並繳足股款而成立,發起人之地位以認股出資為內容;甲既列名為籌設人而不認股出資,即與該條所定之發起人形態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 129 條之柱句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該柱句就形式要件所定者為簽名或蓋章,二者擇一即可,僅簽名而未蓋章仍屬合法。

  2. (B)

    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該項所定之分次發行為公司之選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一次全數發行亦無不可。

  3. (C)

    符合公司法規定。依前引《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充,糕餅公司以經鑑價之大型電烤箱抵繳股款,屬其事業所需之財產。

  4. (D)

    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131 條。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本件為發起設立,再逐一檢視章程簽署、股份總數發行與抵繳標的,最後就甲未認股出資判斷其是否得為發起人。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29 條的章程只要簽名或蓋章其一,但發起人依同法第 131 條非認股繳款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的分野貫穿整個設立章。《公司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描述的正是發起設立: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由發起人認足,隨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無須另行對外招募,也無須召開創立會。相對地,募集設立則以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而向外招募為前提,其後尚須依《公司法》第 141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向認股人催繳股款,程序明顯較長。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出力與出資混為一談。甲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但籌設事務之執行並不能取代認股出資,而發起人未認足之股份亦有填補機制,《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可見認股與繳款在發起設立中是發起人全體的連帶負擔,而非可由部分發起人以出力代替的事項。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抵繳股款的兩組規定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所定者為發起人之出資,其標的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後者的標的多了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且須經董事會決議定其抵充數額。兩條的標的範圍與程序要求並不相同,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發起人或一般股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發起人人數與資格。《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同條第 2 項並將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排除於發起人之外,此為設立要件中最形式化也最常入題的部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商事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