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數額?
- A2 億元
- B0.5 億元
- C5.5 億元
- D無上限
正解 D — 無上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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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債總額限制之適用主體,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擔保公司債有無數額上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該條第 1 項之柱句已把規範主體寫明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並非該條所稱之主體,其發行公司債之數額不受該條上限拘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2 億元係以全部資產 3 億元減去負債 1 億元計算而得,此一算式出自前引《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而該項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 A 公司無其適用。
- (B)
錯誤。0.5 億元係以全部資產 3 億元減去負債 1 億元後,再扣除無形資產 1.5 億元而得,其中並無取二分之一之步驟;而扣除無形資產一事,於《公司法》有關公司債之規定中並無依據。至於前引《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所定二分之一之限制,僅適用於無擔保公司債,本題所發行者為有擔保公司債,該項於本題亦無適用。
- (C)
錯誤。5.5 億元之數額無從自公司法有關公司債之規定推得。
- (D)
正確。理由如前述《公司法》第 247 條。
涵攝步驟
- 先確認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擬發行者為有擔保之普通公司債並採私募方式;
- 再檢視《公司法》第 247 條之規範主體;
- 最後認定該條之數額上限對 A 公司無適用。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47 條的公司債總額限制只掛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身上,非公開發行公司發債沒有這道天花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債的數額管制在《公司法》上是一組以主體為區分的設計,讀條文時第一件事是看柱句寫的是公司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的柱句寫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第 2 項則以前項餘額為基準再切一半而適用於無擔保公司債,兩項合起來形成有擔保與無擔保兩層上限,但兩層都建立在同一個主體限制之上。
要件拆解上,本題設計了三個誘餌。第一個是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的算式,考生若忽略主體限制就會選 2 億元;第二個是無形資產 1.5 億元,這個數字在公司法的公司債規定中並無扣除的依據,而是移植自其他脈絡的印象;第三個是二分之一,該倍數只針對無擔保公司債,而題目明白寫著有擔保,故本題各選項之數額均與《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無涉,(B) 之 0.5 億元亦非由取半而來。三個誘餌都要求考生先讀懂柱句的主體,再讀數額。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私募與募集的限制並列如下。《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規定:「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公司法》第 250 條規定:「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私募既排除第 250 條第 2 款之適用,獲利能力門檻對本題亦不生作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受託人與債券記載事項命題。《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2 款就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設有記載義務,並明定公司債之私募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257 條第 2 項則規定:「有擔保之公司債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應於公司債正面列示保證人名稱,並由其簽名或蓋章。」有擔保三字在不同條文中的效果並不相同,須逐條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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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