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為內容者,保險契約無效
- B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於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
- C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
- D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未來,均得以特約條款約定之
正解 A — 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為內容者,保險契約無效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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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約條款之內容範圍、違反效果,以及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不能履行時對契約效力之影響。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該條就履行不可能或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履行之情形,明定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選項卻謂保險契約無效,與該條所定之效果正好相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理由如前述《保險法》第 69 條,該條所定之效果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B)
正確。《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該條第 1 項賦予他方解除權,第 2 項準用之結果使該解除權受一定期間之限制。
- (C)
正確。前引《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所準用者,即《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知悉後一個月即為該項所定之期間。
- (D)
正確。《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與本選項所述相符。
涵攝步驟
- 先依《保險法》第 66 條確認特約條款之定義,再就其內容範圍、違反效果與履行不能三個面向,分別對位到《保險法》第 67 條、第 68 條與第 69 條。
記憶點
《保險法》第 69 條是特約條款的救生圈,未來事項履行不能或不合法都不會把整張保單拖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特約條款是保險契約中課予當事人特種義務的約款,其定義見《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由此可知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並立,其內容是特種義務,而非保險契約的必要之點。
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特約條款的三個面向切開。就內容範圍,《保險法》第 67 條以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一語,把時間軸上的一切事項都納入可約定範圍,這是相當寬的授權。就違反效果,《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解除權,且明定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也就是事故已發生仍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就履行障礙,《保險法》第 69 條所處理的是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未屆履行期前即發生危險、或履行不可能、或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履行的情形,其效果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選項 (A) 把不因之而失效改寫成無效,方向完全相反,是最典型的反向陷阱。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解除權的期間限制並列如下。《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所定者為一個月之知悉後期間與二年之訂約後期間,兩者並列且各自獨立;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則以準用的方式把這一組期間套用到違反特約條款的解除權上。準用之後,違反特約條款之解除權同樣受一個月與二年的雙重限制,此即選項 (B) 所稱除斥期間之所指。
又特約條款既為約定義務,其記載自應落在保險契約之中,《保險法》第 55 條就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所列各款中,第七款即為無效及失權之原因,特約條款所生之失權效果亦應循此記載,考生宜把第 55 條的記載義務與第 66 條的特約條款一併理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與據實說明義務的區辨。《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據實說明義務是法定義務,發生於訂約時;特約條款則是約定義務,其履行期可能在訂約後。兩者雖共用同一組解除權期間,但義務來源與發生時點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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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