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解,得否拒絕保險給付?

  1. A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2. B甲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違反誠信原則,A 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
  3. C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4. D依一般保險實務,罹患高血壓症為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A 保險公司應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正解 C — 罹患高血壓症與車禍喪生之保險事故間無因果關係,A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及其因果關係抗辯。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甲固然對書面詢問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惟其死亡原因為車禍,與所隱瞞之高血壓症之間並無關聯,該項但書之要件即已具備,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甲雖有隱匿之情事,但依前引《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危險之發生未基於未說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2. (B)

    錯誤。誠信原則屬一般法律原則,本件已有《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明文可資適用,且該項但書正是就本件情形所設之限制,不能反以誠信原則排除該但書。

  3. (C)

    正確。理由如前述《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

  4. (D)

    錯誤。高血壓症縱屬人壽保險之重要詢問事項,僅能滿足前引《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本文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要件,仍須通過同項但書之因果關係檢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對書面詢問為不實之說明,該當《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之違反;
  2. 要件二,該事實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
  3. 要件三,回到同條第 2 項但書,甲之死亡係因車禍而非高血壓症,因果關係不存在,解除權因而受阻。

記憶點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但書是要保人的最後一道防線,隱瞞的病與致死的事故對不上,保險人就解不掉契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據實說明義務的違反在保險法上採取三段式的判斷:有無不實說明、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以及所隱瞞之事實與危險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本題官方答案採因果關係不存在故不得解除契約之結論,正與《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相合,法院實務就此亦要求保險人不得僅以有隱匿情事即行解約。

要件拆解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但書的舉證責任配置。該但書寫的是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換言之因果關係不存在一節由要保人一方負舉證之責,而非由保險人證明因果關係存在。本題甲死於車禍,其與高血壓症之間的無關聯性在事實上相當明確,故此一舉證負擔並不構成障礙。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解除權的兩道期間限制並列如下。《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題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即發生事故,二年之期間尚未經過,保險人並非因期間屆滿而不得解除,而是因但書所定之因果關係欠缺,兩者的阻卻事由不同,作答時不可張冠李戴。另《保險法》第 65 條就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設有二年之消滅時效,其第 1 款並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規定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與解除權的期間限制分屬不同制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有訂約時既存疾病的處理。《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該條所排除者僅為該項疾病本身所生之給付,與本題因車禍死亡的給付並不相同,正好可以與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的因果關係要求互相印證。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9 年 商事法

→ 看 109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